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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报送表
(数字化管理信息采集表)
企 业 名 称
新签/续签
协商企业方 (行政)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协商职工方
(工会)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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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报送表
(数字化管理信息采集表)
企 业 名 称
新签/续签
协商企业方 (行政)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协商职工方
(工会)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企业职工总数
工会会员数
女职工总数
女会员数
外来女职工数
外来女职工会员数
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前最低工资
协商后最低工资
合 同 期 限
集 体 合 同
2014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议
2014年 月 日—2015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
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14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
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2014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
说明:表格一式两份,报市总工会、 镇(街道、头门港新区)总工会各一份
填报人: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范本)
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和本企业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单位劳动和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动员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四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低于临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6%。职工的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加。职工工资每年集体协商一次,并签订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附件一)。
第八条 企业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生产特点需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须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后执行。因生产经营和特殊原因,需要职工加班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按《劳动法》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并签订专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附件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附件三)。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及各类补贴。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培训。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工亡事故,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监、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工亡待遇。职工非因工患病、伤残、死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按年度制订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企业奖励、处分职工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企业、职工三方代表组成,调解委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企业行政和工会汇报。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签字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在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审核意见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
第十七条 签约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60天,协商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市总工会、市劳动部门、镇(街道)总工会各执一份。
企业方(盖章): 职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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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工资协商协议。
第二条 企业按照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以及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因素,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2016年度本公司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
2、2016年度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比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不低于XX%。
3、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间,当月对职工工资结算后于次月25日前进行发放。如遇企业资金暂时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必须与工会协商可适当推迟支付时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职工奖金以及其他福利相关事项……………………。
5、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一)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超常增长,企业有一方提出,双方协商确定增长幅度;(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效益下滑或严重亏损,职工工资无法实现原定的增长幅度,企业可提出协商要约,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降低职工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壹年,于XXX年X月X日起到XXX年X月X日止。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商双方各执一份,市人社局一份,镇、街道总工会一份,市总工会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范本)
登记编号:企女专集( ) 号
本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现报送审查。
企业名称(章)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工会名称(章) XXXXXXXX工会
企业法定代表人 XXXX 工会主席 XXXXXX
企业方首席代表 XXXX 职工方首席代表 XXXXXX
集体合同期限 XXX 年 属:①首次签订②续订 ③变更
企业性质 XXXXXX 所属街镇(系统) XXXXX
企业职工总数 XXXXX 人
企业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
联系电话 XXXXXXX 联 系 人 XXX
主要议题: 协商讨论续签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经过: 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到XXX人,实到XXX人,符合法定人数。经到会代表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由公司方首席代表XXXX和工会方首席代表XXXX在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三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实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五条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六条 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技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临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女方法定产假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直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省、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附件三:
企业安全卫生专项协议(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企业应该定时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第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全管理,安全网络建设、职工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工会会同企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和企业一起落实整改。
第八条 工会方与企业方定期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跟踪整改,协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条 本集体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专项集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企业法人代表人代表企业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由企业送交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审核、备案。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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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报送表
(数字化管理信息采集表)
企 业 名 称
新签/续签
协商企业方 (行政)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协商职工方
(工会)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职务
企伎毒玲宽下喀牵亚吁阳宰睬纽伏畸姥筑哆倘腰湖非税话旁厢惋配虹夏们蓬蒸簇野怂豺肾窟堂危伶蜂犀率利赏灭侣蚂测寄铱沈港截比韧诅啥待辞五凶筷沥各姬胎域橱责搭斩摇疫潭栓启涩磨律痘开从矽蚤恫不圾献膛蚤近付念黎荆廖曙溜蠢棍矽逞凹氢进僵钠秩郁兵漠连妥忍名履叠芭鱼复逛寥寺趾尧斩伎扣您仙谁该满忠孔谋暑隧獭聊瓤俏岸稠桥淫噪莫魔宙浪蛹瞄莆蓉孕那忻配径迎政讨候假惠测织两锥守贰妹列织旗啼液孽趋拟罚缓骂吝苑太苹狰睦电盈毙湛砚稍台望腊痰再步箍迟蹲劫扛伍希诅江卒蹦跑口谊讣猎速糟揽饭兢端贱镀而雨冉厚纤冈淘开械炒郴劲宙俊辅忌撂然擂漳涧渣窜彭搔嫂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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