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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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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al Group Corporation。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支持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3728.2万元。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与增值,依靠科技进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着力发展煤炭生产与国内外贸易、煤焦化、煤层气、煤电铝和煤矿装备、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为:组织所属企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煤炭出口,其他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煤炭经营;矿产品和机械设备的国内销售;焦炭、煤炭制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国资委的决议,向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市场策划、技术开发、业务规章、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及内部机构设置等重要决策。 (二)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全资企业及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集团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存档,按秘密级资料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 (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做好减员增效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六)指导和加强所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集团内部企业文化建设。 (七)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依法决定(对公司制企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参与决定,下同)重组、转让、租赁与购并,并依法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三)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的涉外工作,经批准,统一行使已经国家批准享有的外事权、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权,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集团公司与子企业的关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调动子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是集团投融资、科技开发、经营协调、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要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项目建设、市场规划等重大决策,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集团公司依照规定程序检查、考核子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发挥集团整体优势,确保国有收益。 第六章 集团公司与国资委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应接受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推进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指导和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委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由国资委负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通过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资委同意,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资委审核批准,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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