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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之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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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届一次职工暨会员 代表大会材料之七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为了建立公司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安徽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约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协商双方就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它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二条 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条 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一)基本工资制度: 以岗位价值工资为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二)工资标准: 公司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灵活调整职工的工资待遇,逐步提高工资标准。 (三)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为:年薪、计时、计件、项目包干、协商。 (四)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上月工资。如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特殊原因,可以延迟支付,但必须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 (五)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岗位价值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岗位价值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岗位价值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新进人员的工资支付: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公司在应付职工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公司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应付职工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公司参加国投集团企业年金计划,职工自愿加入,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由公司在应付职工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公司执行国家与主管部门有关煤矿职工福利待遇规定。 (八)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确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和调整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4.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职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职工应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五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监督执行 合同签订后,双方首席代表要组织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淮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1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4份,合同双方、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各执1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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