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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地产公司福利待遇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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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利待遇根据服务年限不同而有适度区别。 第三条 福利对象:市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在职在册员工。 第四条 福利项目:包括社会劳动保险、各类补贴、津贴等,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第二章 社会劳动保险 第五条 员工自入职当月起,公司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社会劳动保险项目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社会保险金由公司和员工本人按照规定比例分担,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各类补贴、津贴 第七条 工地补贴 参照集团公司工地补贴在市的工地补贴15元/天/人,市外的25元/天/人。按实际下工地工作时间计发工地补贴,四小时以内计半天,五小时以上跨越上、下午工作时间计1天。 凡在公司工作、在市区办理业务工作的(不含下拆迁现场)不计工地补贴。 第八条 交通津贴 按规定不享受车补的人员,享受交通津贴(详见《房地产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工地补贴、交通津贴在每月工资中计发。 第九条 防暑降温津贴 每年4月~9月,按100元/月标准计发。试用期员工可享受该项津贴,但津贴时限内不在岗人员不享受,每年9月底根据4~9月考勤情况发放全年津贴。 第十条 就餐补贴 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按15元/人/餐(午餐)标准直接拨付给员工食堂。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现场工程师、造价一审、二审,按实际下工地天数,按就餐补贴标准拨付至工地食堂。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费 此项仅限只有一个子女(含双胞胎、多胞胎),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下的员工,凭“独生子女证”计发100元/月/人,自“独生子女证”发放当月开始计发,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俩同在集团系统的只计发一份。 第十二条 六一儿童节费 为体现公司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对有12周岁及以下年龄子女的员工,逢“六一儿童节”每人发放500元节日费,夫妻同在集团系统的仅发放一份。 独生子女费及六一儿童节费统一在“六·一儿童节”一并 发放。 第十三条 妇女卫生费补贴 此项仅限女员工,按60元/月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新婚礼金 为体现公司对公司员工的关怀,对新婚员工当月发放1000元新婚礼金以表祝福,夫妻同在集团系统的仅发放一份。 第十五条 为体现公司对公司员工的关怀,在员工生日当月发放生日蛋糕券一张,并送上生日的祝福。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过节费 按照公司预算情况及参照集团标准执行。 科目(单位:元/人) 发放标准 过节费 春节 1000 开门红包 500 五一 500 端午 500 中秋 500 十一 500 元旦 800 新生儿贺礼 1000 第四章 各类假期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 (一)法定节日假 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具体以当年国家公布的节假日安排为依据。 (二)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天数按照工龄确定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个工作日;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个工作日;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个工作日。休假天数核定在临界点无法确定的请提供人事档案或社保缴纳依据或离职证明或原劳动合同举证。 2、年休假休假限制 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果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 1)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 2)员工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病假累计超过 90 天的; 3)员工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 120 天的; 4)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没有扣工资的。 3、年休假的使用 1)年初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休假计划,保证年休假优先使用且当年休完, 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可在春节后一个月内使用,逾期作费。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如有特殊情况可分多次休完。若事先已获批准休事假或病假的,事后员工要求用休年休假抵扣。 3)新入职员工须入职满一年之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剩余天数/365 天*年休假给假标准集团系统内调动的员工不受此项限制。 员工休假天数处于年休假标准临界点的,新标准年休假天数在下一年度生效。 4、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 (三)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 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享有婚假 3 天; 初婚且达晚婚年龄(男 25 岁,女 23 岁),并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 结婚注册日后一年内可申请婚假 13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假期中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逾期无效。 2、再婚并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与初婚者享受同样的3 天婚假待遇,不享受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 1~3天的路程假, 本省外其他地区路程假 2 天, 省外路程假 3 天。 4、新入职员工须符合在转正之后办理结婚手续的方可申请婚假。 5、假期待遇:婚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 (四)丧假 1、员工亲属丧葬,可申请丧假;其中,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亲属包括: (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 2、直系亲属丧假为 3 天,非直系亲属的丧假为 2 天。员工丧假视丧仪地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本省市外其他地区路程假 2 天,省外路程假 3 天。 3、丧假期间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4、假期待遇: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 (五)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产假 1)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已领取“准生证”的女员工,分娩前 15 天(特殊情况除外)可请产假。 2) 生育第一胎女员工产假为 98 天(含产前 15 天); 申领 “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 3 个月奖励假(凭独生子女证在产假结束前提前申请) ;经计生部门审批,准生第二胎的,产假为 98 天。产假与奖励假须一次性休完。 3)员工难产,产假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依此类推。 4)产假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5)产假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前 10 天(特殊情况即时办理)填写《请假单》 ,逐级审批。 6)产假期间,手术及住院费用按计生政策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账。 7)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期 10 天,假期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护理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 8)女员工产假期间,发放月标准工资(不含高温补贴、交通或车油补贴)或享受市社保局核发的生育津贴。女员工休完产假后三个月内应到社保局办理手续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将生育津贴费用转至公司名下,逾期不办者,将从本人工资中将此笔费用扣除。 2、哺乳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公司每天给 1 小时授乳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假期间,工资按规定标准工资的 90%发放。 3、计划生育假: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计划生育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与产假相同。 (六)事假 公司员工因私请假,需事先填报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未予批准休假的按旷工论处。请假单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事假按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 (七)病假 1、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或住院治疗证明,并注明休假时间,如突发疾病,应先电话逐级请假,并于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如无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治疗证明,视为事假;既无请假手续又无相关证明者,视同旷工。 2、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须由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痊愈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3、假期待遇:病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病假期间按休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 4、以上条款适用于病假天数在两个月之内的员工,病假超过两个月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行文审批。 (八)培训假 员工个人自发参加如任职资格、学历、业余进修等方面的培训,可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享受 3 天的带薪培训假,培训假计发全额工资;3 天以上按事假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岗培训视为旷工处理。 (九)工伤假 1、手续。员工因公受伤,须出具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情况严重的可先电话请示,后补请假手续;无伤病证明的列为事假处理。 2、工伤假的日期计算。工伤假休假天数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3、假期待遇。工伤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 请销假管理 (一)员工休假须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单》 ,年休假须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办理流程为: 1、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3 天(含)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含)内报分管领导审批;5 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2、部门负责人:1天(含)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和总经理审批。 3、公司高管及党政班子负责人:请假须经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或企业审批后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备。 (二)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公司可要求员工调整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 (三)员工休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休产假须提供《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享受独生子女假待遇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四)员工休工伤假,要按照程序先工伤鉴定,未取得鉴定结果前,先按照休病假要求办理手续,暂不定假种,不扣工资、奖金等。休息期间,员工应每周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治疗情况。鉴定为工伤后, 享受工伤假待遇; 鉴定为非工伤的, 按照病假处理。 (五)员工休假结束后,应于次日上班后两小时内向办公室销假,办公室在 《请假单》 相应栏目核定最终休假日期,销假时间视为回岗时间。 (六)员工休假期满,因故需延长休假,须提供相应证明;若本人不能自行办理可委托部门其他同事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接公司上班通知后拒绝回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其 他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本部门本年度员工休假需求,由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开展状况等安排休假时间,并将《部门年度休假安排汇总表》(附表3)统一交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上报公司统筹安排休假时间。 二、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休假在3天以内的,请假人提前填报《休假申请单》(附件2)逐级呈报至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逐级呈报至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休假1天以内,部门经理、副经理休假3天以内的须逐级呈报至总经理审批;其中,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休假须报集团领导审批,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 四、原则上应在春节后30天内休完上一年度国家法定假期(公司特批的除外)。 五、确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能休国家法定假或不能休足国家法定假者,均可安排调休,或按1:1的比例折抵事假,或计发加班费。非法定假日除外。 六、每年4月15日前,上一年度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或未能休足法定假(非法定假日如探亲假除外),也未安排调休等,由各部室自行统计未休假天数报办公室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下发假期加班费。 七、逾期未申报者,不予计发假期加班费。 第五章 其它福利 第二十条 年度体检 一、年度体检每年一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体检费用标准为600元/人/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实施。 附件: 1、《休假申请单》 2、《部门年度休假安排汇总表》 附表一: 请 休 假 申 请 单 年 月 日 姓 名 部门 职别 代理人 备注:最近一次休假截止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假期的类型为__________假。 请 假 事 由 □探亲假 □公休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病假 □事假 其他: 假期起 止日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 天 部 门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办公室 意 见 总经理 意 见 特 别 事 项 1、休假期间的联系电话为: 2、权限:由直属上司审核,次级上司批准,到办公室备案。 12 附表二: 部二○ 年度休假安排汇总表 二○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岗位 休假种类 本人申请休假起止时间 部门安排起止时间 本人签名 备注 制表: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注:以上含各部门分管领导、派驻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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