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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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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总 则按期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考察每个党员党性强弱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则是党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党员交纳党费的原则规定第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应在每月5日前自觉向所在党小组或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2、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

3、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者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由局党委工作部汇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第三章党费收缴 第九条 各党支部的党费收缴由党小组长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小组长每月应及时将本小组党费全部上缴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根据要求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负责将本支部全部党费上缴各单位党委、总支或党委办事部门。 第十条 各单位党委、总支留用党费50%,其余50%每半年上缴公司党委一次,并填写党费收支结存情况报表。时间分别为6月20日和12月20日。

4、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留用各单位党委、总支所缴纳党费的五分之二,其余每年底上缴x集团党委一次。 第十二条 上级党委有权调用所属各单位的留用党费。第四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只能使用于党的事业、党员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对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不得把党费平分给个人或请客送礼,不得任意开支。党费使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须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

5、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的党费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账目,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开支报销符合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或党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对挪用、滥用党费或账目混乱等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比例和上级要求上缴党费,不得滞留、截留或瞒报。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负责党费管理的人员,如工作变动,必须做好账款交接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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