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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共青团系统评先评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青团系统的评先评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在对原相关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修订、整合的基础上,充分突显共青团、青年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榜样示范效应,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评比工作,包括“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青年岗位能手”等6个评比奖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条件。
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班子成员整体素质高,主要负责人熟悉团的工作,具有一定业务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班子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主题活动好。创造性地贯彻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精神,大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促进了企业效益明显增加,青年技能、文化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高;代表青年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积极为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团的各项工作得到党政认可和青年好评。
支部建设好。所属团支部组织设置合理,适应生产经营实际和青年分布特点;支部班子健全,积极工作,富有朝气;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在青年中影响好,凝聚力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团干部和团员队伍。
活动阵地好。有能够满足青年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各种兴趣小组;有以文体娱乐组织为服务载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团的活动阵地;团的工作经费有稳定的来源渠道;善于发掘和运用社会资源,团的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支部班子健全,设置合理,班子成员积极工作,富有朝气;工作制度完善,适应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按时收缴团费,积极吸收青年加入团的组织,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支部工作特点突出,在青年中影响好,凝聚力强,得到上级认可和青年好评。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条件。
该青年集体的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集体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如项目部、班、组、队、岗、台、车、船、站、所等,不以团组织为单位申报青年文明号;该青年集体政治素质较高,团组织健全有力,成员间团结协作,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党团员在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该集体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经常组织青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敢于和善于使用青年人才,在“推优”工作方面有一定成绩;该集体全体成员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能够圆满完成上级规定的经营指标和方针目标,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该集体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赞誉,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第六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条件。
该团干部从事共青团的工作不少于两年;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定地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努力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企业的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热心共青团的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领导能力;在共青团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原则上不包括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定地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投身企业的改革发展;立足本职岗位大胆创新,成绩突出;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条件。
该青年职工必须在35周岁以下;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积极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管理、技术、服务、营销中具有创新成果;在本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优质、高效、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青年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和群众对其评价良好。
对于在企业管理、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市场营销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在公司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比武中获得优异成绩的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可直接认定为“青年岗位能手”。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青年岗位能手”等奖项,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 各奖项的评选首先由各单位推荐,每年上半年,各二级单位团组织按照评比表彰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事迹及相关表格上报公司团委,由公司团委对各单位上报推荐的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公示以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由公司团委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的评比结果。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共青团系统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公司团委进行通报表彰。对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推荐参加上级团组织的相关评选活动。各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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