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 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 审慎接收原则。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 妥善保管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 有效经营原则。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 及时
2、处置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 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 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 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如: (一) 以房地产作为抵债
3、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 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 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 (一)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 (二) 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
4、高于该资产的价值; (三)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 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四章 抵
5、债资产的评估第九条 抵债资产应经过评估后,方可用于抵债。 第十条 评估可采用司法评估和本行自行委托评估两种方式。 (一) 司法评估。对于处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资产,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 本行自行委托评估。未经诉讼而拟直接以物抵债的,地区各经营单位以及异地分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过程中所需资料由各经营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章 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对于本行在债权清收的诉讼执行案件中的查封或抵押资产,原则上优先采取法院司法拍卖或司法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未穷尽司法执行的拍卖或变卖手段的,不予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三条
6、各分支机构申请以物抵债的,均须填写抵债资产呈报表(附件1)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核。 对于强制执行中拍卖或变卖不成,需要接受以物抵债的,各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最后一次流拍价作为抵债价格,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审。 未经诉讼程序,拟直接接受以物抵债的,各经营单位应以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抵债价格,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审。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呈报表呈报审批时应当同时提供: (一) 债权确认文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 (二) 价格确认文件(评估报告); (三) 执行过程文件(司法拍卖裁定、抵债裁定); (四) 抵债资产拟变现处置的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附件2)。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
7、,原则上不予抵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决策。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统一过户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异地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政策情况办理。 第十六条 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授权情况对抵债资产呈报表进行审核决定或初审后上报行领导审核决策。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入账,按照计划财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台账管理、实物管理。 第十九条 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统一由资产保全部管理,异地分行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由分行自行管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异地分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状况应进行定期检查。 异地
8、分行应按照总行资产保全部要求,定期报送抵债资产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资产台账管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异地分行对其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建立管理台账(附件 3)。台账内容应包括抵债资产接受状况、保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抵债资产实物检查的频次和每次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实物管理:实物管理包括实物存放管理和实物定期核查管理。 (一) 实物存放管理。抵债资产存放地点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的要求,妥善保管,对专用设备应聘请专人维护管理,定期保养。 (二) 实物定期核查管理。各抵债资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抵债资产,应不少于一个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异地
9、分行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应不少于一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次核查均应进行台账登记。 第七章 抵债资产的经营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受后,原则上应于一内处置变现。 一内未能处置变现的,应当对照抵入时的处置计划表向资产保全部说明原因,并说明延期处置计划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抵债资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抵债资产,确定处置方案,或要求暂不处置(含经营)的,均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优先采取拍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按本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委托经营的,应当与相关经营单位签订
10、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利润。 第二十七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利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本行自用的,应由总行行政事务部与资产保全部会商后,报行领导决定,并按行领导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的相关规
11、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录:1.抵债资产呈报表 2.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 3.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附件1: 抵债资产呈报表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公章) 抵债单位 贷款情况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尚欠余额 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 贷款清收现状 抵债物资具体状况 备注: 资产保全部审查 意见: 经办人: 月 日负责人: 月 日 行领导意见: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一份,填报本表时需附本办法所要求资料。 附件2: 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 填表时间: 月 日 填表人: 抵入单位(呈报单位):(公章) 抵债资产地点及名称: 抵债入账金额: 抵债资产接受时资产详细情况: 计划处置方案: 备注: 注:计划处置方案须含处置方式,处置时间,损失可能及幅度预计,处置面临的困难。 附件3: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抵债资产名称: 抵入单位: 抵债资产地点: 抵债资产呈报表审批时间: 抵债入账金额: 抵债资产管理人员: 抵债资产接受时资产详细情况: 抵债资产定期检查 序号 检查日期 检查地点 资产保管、使用状况 检查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