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标准,结合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和
2、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集团公司节能减排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指导、监督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制度; (二) 指导、监督子公司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532 (三) 负责审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数据,并撰写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四)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审核子公司任期节能
3、减排考核目标,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对投资、兼并、收购和重组等项目的节能减排进行控制和管理,将节能减排评估工作纳入管理流程。负责投资、兼并、收购和重组的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向企业管理部通报,并会同企业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节能减排指标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六) 组织对子公司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定期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审计; (七) 组织对子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和业务协同; (八)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第三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实施分类监督和管理。
4、按照子公司所处行业、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集团公司将子公司划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见附件),并对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子公司所处行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适时进行分类调整。 第六条 子公司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 重点类子公司应当明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配备节能减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件成熟的公司可设立独立的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二) 关注类子公司应当明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配备固定的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节能
5、减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一般类子公司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统计、分析、报送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投资的经国家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第九条 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重点类和关注类子公司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和健全本公司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6、 (二) 加强节能减排年度预算管理,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严格审查子公司节能减排资金投入预算,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投入取得实效; (三) 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按照国家要求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 做好重大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节能减排综合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挖掘节能减排潜力; (五) 落实节能减排责任,根据分解目标,对子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相关领导和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
7、容; (六) 加强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或列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子公司的监管,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七) 加强对标管理,开展与同行业(电力、有色、化工、建材、建筑等)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逐步达到行业优秀水平; (八)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检查、督促子公司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九) 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对子公司负责人、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节能减排队伍业务素质; (十) 做好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第四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规范统计口径,财务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均要纳入节能减排统计范围(参股企业不纳入统计范围),做到不漏报,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按时将本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未按时报送报表或报告
9、、总结分析报告质量较差以及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扣分。 子公司应当按季度报送统计监测报表,分别于当年4月13日前、7月13日前、10月13日前、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如当季节能减排指标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超过10%,要报送相关说明,并解释数据变动原因。子公司应当每半年度随统计监测报表报送总结分析报告,上传到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 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建设情况。 (二) 本企业报告期内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节能量、能源消费总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
10、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各行业指标等。 节能减排指标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超过10%的原因及发生重大并购、重组事项时要详细说明。 (三) 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本年度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情况、出台的节能减排相关制度。 (四) 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本年度节能减排工作采取的重大措施、取得的成果及典型案例,包括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创新、结构调整、中央科研成果、发展低碳经济、资源回收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改造、环境治理、节能服务、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 (五) 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 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本年度获得的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情况、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和环保
11、事故、各级地方政府节能减排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 对所属子公司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考核的企业,应当按年度汇总报送考核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七) 对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节能减排重要事项专题报告管理。对取得的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应及时总结并报送集团公司;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和环保事故、未完成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等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章 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将节能减排纳入子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关注类子公司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12、;一般类子公司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定性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一) 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企业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三大体系建设情况及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情况; (三) 季度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和质量。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数据和报告报送不及时、质量差的,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扣分处理; (四) 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污染物排放超标等情形的,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扣分处理;因
1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不追究子公司相关责任; (五) 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六) 日常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节能减排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子公司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出的目标进行审核,并在子公司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子公司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并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报送集团公司。 (三)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子公司,将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子公司,通过审核节能减排相关数据、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 集团公司将子公司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反馈。 第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子公司,予以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