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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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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会计核算,根据《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2008 年修订)》、《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押汇的核算 (一)进口押汇放款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供的《进口押汇合同》正本、国际贸易融资凭证和相关资料后,应对押汇审批手续、融资凭证要素进行审核。如果是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并要求客户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的,还应审核押汇金额是否扣除了已交存的保证金。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借款借据,并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的核算。采取“总、分行分级核算”的办法(以下各类贸易融资业务的核算与此相同),根据客户申请押汇币种和金额比例的不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 客户申请人民币进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保证金存款—结算保证金—**单位户  人民币 借:保证金存款—结算保证金—**单位户  人民币   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总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2) 客户申请外币进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进口押汇  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保证金存款—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外币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借:保证金存款—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外币     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总行会计分录同(1)。 2.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核算参照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处理。 (二) 进口押汇利息的核算。 1.客户申请人民币进口押汇的利息核算。 客户申请人民币进口押汇的,贷款利息的收取与人民币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相同,采取“按月计息、按月结息、逾期计收复利”的方式,经办行计提利息会计分录:借: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人民币 2.客户申请外币进口押汇的利息核算。 客户申请外币进口押汇的,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利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收回。经办行计提利息会计分录: 借: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外币 (三) 进口押汇收回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在进口押汇到期日,退回客户保证金,并按照进口押汇合同金额、利率、天数计算利息,从客户存款账户收回本息;客户提前归还押汇的,按实际押汇天数计收利息。 1.退回保证金的核算。 (1)退回保证金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保证金存款—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2)退回保证金入客户外汇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保证金存款—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2.客户归还外币进口押汇,本息收回的核算。 (1)客户以外币归还外币进口押汇时,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进口押汇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2)客户以人民币归还外币进口押汇时,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进口押汇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3.客户归还人民币进口押汇,本息收回的核算。 (1)客户以人民币归还人民币进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人民币       应收贷款利息  (2)客户以外币归还人民币进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人民币       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四)逾期进口押汇的核算。 1.发生逾期进口押汇的核算。 在进口押汇到期日,客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押汇本息的,应当进行逾期处理。财务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当天,根据客户部门传来的相关业务单据和系统打印的利息清单,计提尚未归还的进口押汇利息收入,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应收进口押汇利息逾期 90 天或其本金逾期 90 天仍未收回的,转入表外核算。会计分录:借:应收贷款利息/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红字)人民币/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红字)人民币/外币表外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外币 2.收回逾期进口押汇的核算。 逾期进口押汇按照押汇合同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逾期贷款利息,收回时的会计分录参照收回进口押汇处理。 二、出口押汇的核算 (一)出口押汇放款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供《出口押汇合同》正本、国际贸易融资凭证和相关资料后,应对押汇审批手续、融资凭证要素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出口押汇合同和 EE 系统打印出的贷记通知,以实际押汇金额办理入账手续,同时扣收客户的议付费、邮电费。 1.客户申请外币出口押汇。 (1)客户申请外币出口押汇入人民币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单位活期存款  (2)客户申请外币出口押汇入外汇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同时扣收客户的议付费、邮电费: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2.客户申请人民币出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同时扣收客户的议付费、邮电费: 人民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二) 出口押汇利息的核算。 出口押汇利息的核算参照进口押汇利息处理。 (三) 出口押汇收回的核算。 在押汇到期日前(含到期日),收到国外账户行贷记通知的,可以收回押汇款项,按照押汇金额、押汇利率和押汇实际天数计收利息,进行还款处理。 总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经办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 EE 系统打印出的贷记通知,进行相应的还款账务处理,余款入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 1.客户申请外币出口押汇,归还出口押汇时,按余款结汇与否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余款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的,先对外汇贷款账户做单户结息,计算实际应收取的利息。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本息: 外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另一种是余款入客户外汇账户,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2.客户申请人民币出口押汇的,余款直接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应收利息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  人民币       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四)逾期出口押汇的核算。 1.客户在押汇期满仍不能收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从客户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中扣收出口押汇款项,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1)从客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扣收外币出口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2)从客户外汇存款账户扣收外币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押汇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3)从客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扣收人民币押汇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  人民币       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2.客户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客户出口押汇贷款本息的,参照进口押汇逾期处理。 三、打包放款的核算 (一) 打包放款办理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提供的《打包放款合同》正本、国际贸易融资凭证和相关资料后,应对放款审批手续、融资凭证要素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借款借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国际贸易融资—打包放款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二) 打包放款利息的核算。 打包放款自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财务会计部门在每月 20 日,按合同规定计收贷款利息,同时从客户存款账户中扣收利息。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人民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利息逾期 90 天或其本金逾期 90 天利息仍未收回的,应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  (红字)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表外会计分录: (红字)人民币 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三) 打包放款收回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在收汇日或在打包放款到期日,按照打包放款实际金额、利率、本次计息天数,从客户存款账户扣收本息;客户提前归还放款的,按实际放款天数计收利息。 1.客户以人民币归还人民币打包放款本息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打包放款  人民币 2.客户以境外收汇归还人民币打包放款本息的。 (1) 总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 (2) 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打包放款  人民币 (四)逾期打包放款的核算。 1.逾期打包放款核算。在打包放款到期日,客户未收汇或未全额收汇并且客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放款本息的,作为逾期打包放款处理,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逾期打包放款的核算参照逾期进口押汇处理。 2.收回逾期打包放款的核算参照打包放款收回处理。 四、提货担保的核算 (一) 提货担保办理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国际业务部门提供的《提货担保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提货担保审批手续、提货担保函要素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同时登记提货担保表外科目: 人民币 收:提货担保  外币 (二) 提货担保注销的核算。 在对外付款当日,如客户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回了提货担保函,应注销担保。财务会计部门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提货担保  外币如客户无力支付进口款项,财务会计部门先从客户存款账户扣收,不足部分由银行垫款,垫付款项在垫款科目中核算。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垫款—提货担保垫款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自对外垫付款项之日起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会计分录: 外币 借:应收其他利息—应收垫款利息  外币   贷:外汇垫款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外币 付:提货担保 总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收回时的核算参照进口押汇逾期收回处理。 五、出口贴现 (一)出口贴现办理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供的《出口贴现呈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对贴现审批手续、国外开证行提供的承兑电或汇票正本等要素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实际贴现金额办理入账手续。经办行会计分录为: 1.客户申请外币出口贴现。 (1)贴现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出口贴现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或贷:递延收益—预收款项  外币       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2)贴现入客户外汇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出口贴现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或贷:递延收益—预收款项  外币       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3)跨年度以后,各结息期应将递延收益转入本期利息收入,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预收款项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2.客户申请人民币出口贴现。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出口贴现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人民币   或贷:递延收益—预收款项  人民币       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跨年度以后,各结息期将递延收益转入本期利息收入。 (二)出口贴现收回的核算。 1.在出口贴现到期日前(含到期日),收到国外账户行贷记通知的,可以收回贴现款项,进行还款处理。 总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经办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 EE 系统打印出的贷记通知,进行相应的还款账务处理,余款入外币账户或人民币账户。 (1) 客户申请外币出口贴现的,按余款结汇与否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余款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出口贴现  外币       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另一种是余款入客户外汇账户,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出口贴现  外币       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2) 客户申请人民币出口贴现的,余款直接入客户人民币账户,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出口贴现  人民币       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2.客户在贴现期满仍不能收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从客户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中扣收出口贴现款项。 (1) 从客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扣收外币出口贴现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出口贴现  (2) 从客户外汇存款账户扣外币出口贴现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出口贴现  外币 (3) 从客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扣收人民币出口贴现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出口贴现  人民币 3.若客户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客户出口贴现款项的,参照逾期进口押汇处理。 六、减免保证金开证 (一) 开证时的核算。 客户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国际业务部门提交的《减免开证保证金协议》,填制借款借据,做好辅助台账的备查登记工作。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收取的保证金数额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若是客户申请的是免保开证,则无需专门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外币   贷:保证金存款—结算保证金/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人民币/外币 (二) 正常付汇时的账务处理。 开出信用证后到期付款时,若客户如期对外付款,则经办行视客户交纳保证金的比例不同,从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中扣收付汇资金,并销记原表外科目金额,具体账务处理可参见《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08〕238 号) (三) 发生垫款时的核算。 在对外付款当日,如客户无力支付进口款项,财务会计部门先从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扣收,不足部分由银行垫款,垫付款项在垫款科目中核算。 经办行账务处理视客户交纳保证金情况有所不同: 1.差额收取客户人民币保证金。 借:保证金存款—结算保证金—**单位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垫款—信用证垫款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外币 付:开出信用证  外币     应收进口即期信用证款项  外币     应付进口即期信用证款项  外币 或付:应收承兑汇票款  外币      应付承兑汇票款  2.差额收取客户外币保证金。 外币 借:保证金存款—外汇保证金—**单位户  外币     垫款—信用证垫款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同 1。 3.未收取客户保证金的。 外币 借:垫款—信用证垫款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同 1。 以上三种情况下总行账务处理均相同,会计分录: 外币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行  外币 4.计收垫款利息。信用证垫款自发生之日起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垫款利息  外币   贷:贷款利息收入—垫款利息收入  5.收回垫款及利息。 客户以人民币归还外币垫款时,会计分录为: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垫款—信用证垫款  外币       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垫款利息  客户以外币归还外币垫款时,会计分录为: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外币   贷:垫款—信用证垫款  外币       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垫款利息  外币 七、出口发票融资的核算 (一)出口发票融资放款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提供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正本、国际贸易融资凭证和相关资料后,应对放款审批手续、出口发票复印件和融资凭证要素进行审核。审核中应注意,融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 80%。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客户申请外币出口发票融资。 (1)出口发票融资入外汇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发票融资  外币   贷:单位外汇活期存款—**单位户  (2)出口发票融资入人民币账户的,经办行会计分录为: 外币 借: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发票融资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2.客户申请人民币出口发票融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二) 出口发票融资利息的核算。 若客户申请的是外币形式的出口发票融资,财务会计部门在融资到期日,按照融资合同金额、利率、天数计算利息,从客户存款账户收回本息,利随本清;客户提前归还融资款的,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利息。如果客户申请的是人民币形式发放的融资,自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财务会计部门在每月 20 日从客户相应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利 息,不足部分计入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参照打包放款处理。 (三) 出口发票融资收回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在款项到期日,按照融资实际金额、利率、本次计息天数,从客户存款账户中扣收本息;客户提前归还放款的,按实际放款天数计收利息。 1.客户以人民币归还人民币出口发票融资本息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人民币       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2.客户以人民币归还外币出口发票融资本息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单位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发票融资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3.客户以境外收汇归还人民币出口发票融资本息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即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人民币     应收贷款利息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人民币 4.客户以境外收汇归还外币出口发票融资本息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出口收结汇待核查存款  外币借:单位活期存款—出口收结汇待核查存款  外币  贷: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外币出口发票融资  外币       过渡应收外币贷款利息  外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外币 (四)出口发票融资还款逾期的核算。 1.出口发票融资还款逾期核算。在出口发票融资放款到期日,客户未收汇或未全额收汇,并且客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放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参照进口押汇逾期的核算方法。 2.收回逾期出口发票融资的核算参照出口发票融资放款收回处理。 八、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供《出口押汇/贴现合同》正本、国际贸易融资凭证、《赔款转让协议》和相关资料后,应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手续、融资凭证要素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和 EE 系统打印出的贷记通知,以实际押汇金额办理入账手续,同时扣收客户的议付费、邮电费。 (一) 业务发生及正常收回时,具体会计分录同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会计核算。 (二) 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时。 1.如果收到的是外币,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2.如果收到的是人民币,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三)用保险公司赔款偿还融资款项时。 1.保险公司赔付外币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  外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押汇  外币   或贷:出口贴现  外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2.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的,经办行会计分录: 外币 借: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押汇  人民币  或贷:出口贴现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出口贴现利息收入  人民币 九、附则 (一)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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