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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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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 本政策所称“新农村(小城镇)建设”是指以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将农村建设用地复耕(拆旧地块)与城镇建设(建新地块)相结合,在规划范围内从事的住房拆迁、土地整理、安置房建设、企业搬迁、挂钩建设用地整理出让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主要通过土地集约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建设用地出让收益或其他经营性收入收回项目建设成本。 (二)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客户统一录入到新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行业(行业代码为N7819)。 二、 总体信贷策略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不断深化,新农村领域建设基本保持平稳。确定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优选区域、控制总量、提高标准、合规开展。 我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优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等合规方式运营、项目主体资金实力强、位于建设用地资源稀缺的大城市周边地区的项目,进行新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重点投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运作的项目。 三、 城市准入管理 执行公共设施板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中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 四、 项目准入标准 (一) 借款主体为商业化运营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等合规方式运营的企业法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二) 项目规划、立项、可研、环评、用地等手续齐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四) 落实合法有效的还贷来源及抵质押担保。应采取以项 目土地或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对于以公司名下土地抵押的,土地须具备法定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落实抵质押的,可先采取保证担保,但项目取得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并办妥土地使用权证后,应及时落实土地使用权抵押。还款来源涉及政府对借款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PPP项目下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预算管理。 (五) 从事农民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六) 项目选址位于大城市城郊结合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周边有可比性强的地块出让价格作为评估参考依据。 (七) 项目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农民对种植业依赖度低,周边有较强的就业安置等配套能力,农民拆迁补偿及安置等制度完善,涉及农民住宅整体拆迁的项目须有全村95%以上村民同意。 (八) 落实分期还款,每年还款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五、风险控制要点 (一) 涉及农民住房拆迁、土地复垦等建设内容的,需在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制度框架下开办。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各行要深入了解省国土厅主导的新农村(小城镇)建设具体方案,全面掌握项目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农用地征用及建设用地变更用途、农民宅基地拆迁补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等关键环节管理情况。对各项制度完善、商业风险可控、条件成熟的地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 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资金专户,我行须与借款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等土地出让资金相关主体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入返回后全部归集到专户,专项用于归还我行贷款,若新增建设用地提前出让,必须提前归还我行贷款。 (三)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纳入涉农贷款统计,分类 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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