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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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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 电话: 乙方: 住所: 电话: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 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 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某章第 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 %以上(二级医院 %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 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 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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