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统筹能源规划和管理,强化能源使用过程监督与计量工作,完善能源数据统计与结果分析,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量,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能源计划、调度、使用、计量、分析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能源规划,以及重大能源改造利用项目和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立项工作。第四条 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能源调度平衡、计量数据分析,以及能源使用、计量、数据
2、采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能源使用单位主要负责能源合理使用、精确计量、数据采集、分析报送等工作。第三章 能源使用及节能减排计划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全年生产计划,结合陕煤化集团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年度能源需求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全生产部将能源计划分解至各分、子公司。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年度能源需求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应管理与考核工作。第八条 安全生产部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能源管理及节能减排工作会,总结本季度能源管理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解决措施。第四章 能源平衡与调度第九条 公
3、司能源平衡调度由集团公司总调度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能源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用能负荷需要进行较大范围调整时,应及时汇报集团公司总调度,由集团公司总调度负责与能源供给单位进行协调,以调整、平衡系统用能。第十一条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重大用能负荷调整,由集团公司总调度直接调整有关单位的用能负荷,有关单位调度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总调度命令。第十二条 禁止能源使用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总调度同意,私自调整用能负荷。第五章 能源使用要求第十三条 加强原煤入库管理,保证原煤入库指标符合公司大宗原材料入库验收标准,优化锅炉、回转窑运行过程控制,有效利用系统余热,提高原煤的有效利用率。第十四条 加强和
4、优化供配电系统,提高用电系统功率因数。第十五条 提高蒸汽冷凝水及反应器余热回收利用,降低系统蒸汽消耗和水资源消耗。第十六条 锅炉点火系统积极采用等离子点火系统,降低点炉和低负荷运行过程中柴油的消耗量。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用能和设备监管,杜绝各种跑冒滴漏造成的能源浪费,合理平衡系统用能负荷。第六章 能源数据统计与分析第十八条 能源使用单位应当于每月26日8时至9时进行能源数据采集与确认。涉及单位之间能源供给的,由能源供应和使用单位共同前往能源供应方现场确认计量表数据。第十九条 能源使用单位将能源数据于每月26日11时前报安全生产部,由其根据各单位用能情况分摊能源损耗量,并于每月26日17时前将能源
5、使用量反馈至能源使用单位。第二十条 能源使用单位根据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能耗计算通则,结合本单位能源使用量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第二十一条 能源使用单位根据能源使用量填写能源数据采集表(见附件),同时对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形成能源统计分析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安全生产部。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根据能源统计数据采集表及报告,形成集团公司能源统计分析报表及报告,并按时报送陕煤化集团及上级能源统计管理部门。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各能源使用单位的能源使用、管理、计量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安全生产部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一) 未能按时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每次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同时连带直接上级100元。(二) 未经集团公司总调同意,私自调整系统用能负荷(大于1000KW),视情况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三)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重大用能负荷调整时,因调度命令执行不到位,造成集团公司生产系统能源供应紧张或能源供应系统瘫痪的,视情况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 (四) 造成人员伤亡和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安全生产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由其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后作出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