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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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商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更。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由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关信息。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备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资质,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加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有关风险,并已详尽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关于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依照乙方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所有后果。
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资质,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商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有关服务。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形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各方依法商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加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关于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天有交易行为、当天有申报、有交易未履行交收或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取得的*证券*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取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未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致使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无效委托致使的后果、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依照*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的业务规则,与*结算履行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依据有关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履行。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结算,并以*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未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结算发生破产而致使其未所有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有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履行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各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有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未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履行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致使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未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关于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有关业务规则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天净卖出证券向*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依据有关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拟定、修改业务规则、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形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资产继承或资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商定协议设立与生效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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