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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RYQ 0027 S-2022 枸杞膏及其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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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007S-2022百 瑞 源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标 准Q/BRYQ 0027S-2022枸杞膏及其制品2022-01-12 发布2022-01-12 实施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BRYQQ/BRYQ 0027S-2022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与 Q/BRYQ 0027S-202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感官指标(色泽、滋味气味)、相对密度对应指标及检验方法。本标准由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

2、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雅琪、张文华、容春娟、杨丽丽、陈玉娜、姬宏礼、李帆。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RYQ 0027S-20221枸杞膏及其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膏及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红枣、红糖、蜂蜜、桑椹、龙眼肉、山楂、山药、干姜、黄芪、茯苓、陈皮、甘草、重瓣红玫瑰、百合、阿胶等其他原料,经拣选、粉碎或不粉碎、提取、混合、浓缩、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3、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纯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 通则 0183 煎熬剂(膏滋)DBS64/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

4、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74 果酱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技术要求Q/BRYQ 0027S-202223.1 原料要求3.1.1枸杞应符合DBS64/ 001 的要求。3.1.2其他配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1

5、.3浸泡、提取等环节使用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二部的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溶于热水后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室温和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组织状态稠状膏体,无明显分层和析水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的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45.0按 GB/T 10786 中规定方法检验相对密度(g/ml)

6、1.251.6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 通则0183 煎熬剂(膏滋)中【相对密度】规定方法检验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 GB 2762 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150GB 4789.1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BRYQ 0027S-2022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

7、要求应符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不低于 1%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相对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时;b) 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监管部

8、门提出要求时。5.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出厂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预包装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和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包装容器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6.2.2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能保护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2.3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6.3 运输6.3.1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6.4 贮存Q/BRYQ 0027S-202246.4.1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6.4.2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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