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迈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第三条 公司实行以避风险、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制度。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
2、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对本公司、本单位和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或非法人代理人均无权对外签约。第七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前,洽谈人、经办人、签约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到我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既要方便对方,又要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适价有偿和择优签约的原则。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
3、,如:公司所属部门之间签订合同,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签约后再付诸实施。第十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涉外经济合同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1 首部部分:须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等。2 正文部分:须视具体情况写明合同(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的技术条件、标准、规格以及质量、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赔
4、偿,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3 结尾部分:须经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写明签约时间和地点。第十二条 在我方当事人作为合同债权人的情形下,应力争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应力争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第十四条 签订我方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用定进原则;付款应采用托收承付或收验货后付款,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应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付款审批规定办理。签订售货合同应
5、以现款为主,原则上不得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且赊账额较大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经济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对所洽谈、经办的合同的下列事项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三、价格条款的合理公平。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因过失或故意导致上列情况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电话、电脑、传真、书面)上报审查,批准后方能正
6、式签订。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权限:作为卖方(供货类合同),原则上单项额10万元以下由公司市场部经理审批:单项额10万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作为买方(采购类合同),原则上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合同的审查要点如下: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
7、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无误;各种风险是否规避法律。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部门公证。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1申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应事先填写签订经济合同申报表,可与统一印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草签本一并申报,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
8、研究,最后作出批准,未获批准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决定。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查批准的具体要求如下:1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1)合作、合资、承包、收购、兼并、转让、互换等对外投资合同先由当事部门对合同的效益、风险、可行性进行审查。(2)销售和采购、协作等经济合同分别先由当事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2由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交主管部门存档,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送还申报单位,按审批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特殊情况,经公司经理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二十三
9、条 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和员工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定人员作为合同的履行责任人,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负责到底。指定合同履行责任人后,在该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更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履行责任人的,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履行责任人必须将全部的
10、合同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任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经办人必须复印一份给本企业的财务部门收执,以便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的规定收款或付款。支付与合同有关的款项,务必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以防错付。除对方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以外,严禁任何人擅自改变收款单位并付出款项。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任何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或者义务发生变化的事项,均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取得书面凭证。不得以口头承认形式改变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对因口说无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按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
11、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者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当先咨询法律的意见并获得其认可。违者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责履行合同的人员,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丢失合同有关资料的,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签约人和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于因自身责任造成经济合同
12、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公司及其指定人员首先应尽力克服困难,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能克服的困难或者损失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应按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事先报呈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申请,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级主管机关
13、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三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第三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协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
14、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负责处理。涉及公司内部两个以上单位的,经协商并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或履行责任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第四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及合同约定为准;2坚持以友好协商为主,有理、有利、有节。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15、,力求互谅互让,达成书面协议,协商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责任,并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各自的工作,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不相互推诿、指责、埋怨。第四十四条 交公司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公司总经理交办的:2公司所属部门未能自己处理的;3其他应由法律部门处理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涉及仲裁、起诉、应诉等法律纠纷时,一律交由公司法律顾
16、问统一安排处理,不得私自聘请律师处理。公司在外地发生法律纠纷,原则上可自行在当地聘请律师处理,但应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1承办人应填写(处理合同纠纷申报表),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报批;2主管领导可依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3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其他有必要诉诸法律的合同纠纷,提请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提出处理合同纠纷的时间,加上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保证有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的足够时间。第四十八条 凡由公司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公司所涉及单位及人员必须主动、及时地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
17、件或影印件):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函电、图表等;2发票、收据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九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条 对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所涉单位在文书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发送与处理该纠纷及履行协议有关的单位执行,对其执行的相关事宜由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
18、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五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前,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并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五十四条 公司主管部门对合同实行集中管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基础管理等制度。第五十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1
19、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2负责审查本单位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的纠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解决;6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搞好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如下: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违章越权,也不消极推
20、诿;2对签订的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有利性负责;3对须报请公司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签订的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妥善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5保管本人签订的合同的一切资料,签订或履行后应及时将资料上交归档。第五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发给法人委托代理证书;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受贿,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
21、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3法律意识强。经济法律培训,有一定法律基础,熟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并有一定实际运用能力。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设置,具体人选拟定并经必要的培训后,发给法人委托代理证书。第五十九条 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应于每年年终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或吊销法人委托代理证书等决定。第六十条 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代理证: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
22、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法人委托代理人工作调动时,应上交法人委托代理证书。第六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员工承担,井可予以必要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留印鉴、编号和管理,并签订合同章使用法律责任保证书。严禁任何员工私自刻章、使用。第六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六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员工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六十六条 公司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鉴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公司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台帐(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对方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合同台帐一份按月登记,并于次月五日之前上报市场部,另一份按年度登记,留本单位长期保存。 浙江迈特电子有限公司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精选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