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门市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联盟全称为海门市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海门市大学生村官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努力,为海门市大学生村官群体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加强沟通,拓宽思路,整合资源,有效服务大学生村官的个人发展,构筑青年人才新高地,引导带动我市全体大学生村官在江苏省新一轮大发展中干事创业、成长成才。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本联盟的任务是:1、将科学的技术、科研成果引入农村,转化为促进农村发展的先进生产力。2、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各类活动,增进联盟成员间的友谊、
2、沟通和交流,促进联盟成员及所在地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3、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4、联合各有关部门为成员提供各类培训考察、参观、学习、研修的机会,帮助联盟成员及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5、为联盟成员提供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信息;6、为联盟成员扩大社会交往范围提供机会,组织联盟成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7、向有关组织举荐联盟成员,为联盟成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8、地区负责人需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理事会负责向联盟全体成员通报。9、向大学生为农服务志愿者实践团队提供大学生村官见习实践基地。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本联盟实
3、行联盟成员制,以个人联盟成员为主体。第六条 联盟成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认和遵守本联盟章程,无违法乱纪行为。第七条 联盟成员一般由省、市以及各街道(镇)选派的到村(社区)任职的扬大学生村官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社会相关专家、农村专业人员、大学生志愿者等参加。第八条 联盟成员加入联盟可自己提出申请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团组织及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两名正式联盟成员介绍,联盟成员加入联盟需通过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联盟成员。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1、联盟成员有出席本联盟召开的相关会议的权利;2、联盟成员具有建议权、表决权、选举
4、权和被选举权;3、联盟成员有参加本联盟召集和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4、联盟成员有退联盟的自由。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定;2、配合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所开展的各项活动;3、自觉维护本联盟的联盟声誉和形象;4、经选举的地区负责人应及时掌握该地区联盟成员的工作、生活信息。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退联盟:1、联盟成员无特殊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各类活动,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不配合承担本联盟所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讨论将作自动退联盟处理;2、联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本联盟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
5、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院团委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
6、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每个地区设理事12名。下设办公室、组织中心、宣传中心、创业指导中心、农村发展和政策研究中心、农技培训中心、外联合作中心、大学生为农服务志愿中心八个部门。第五章 经 费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 1、社会各界的资助; 2、自身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3、联盟成员所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4、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本联盟须加强经费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事务、财务公开、透明,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海门市委组织部、共青团海门市委员会及大学生村官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