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
发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防范、
化解发行工作的风险,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
(价格)区间后,投资者或承销团成员发出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或
承销团成员意愿认购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
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四条 簿记建档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簿记建档参加方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参加方包括簿记管理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
员及其他有关机构。
第六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详细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应指定其中一家机构牵头负责簿记建档
工作,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第七条
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有关操作,包括:
(一)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二)在询价基础上与发行人和除本机构之外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
利率(价格)区间;
(三)依照有关公告及协议商定进行定价和配售;
(四)组织开展簿记建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发行人依据有关需要选定簿记管理人,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
档发行安排及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1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主承销商依据有关发行需要组建承销团,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向承销
团成员及意愿投资人进行询价,并参加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的确定、申购、
配售/分销、缴款工作。
第十条
承销团成员依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有关协议商定,参加簿记建
档发行的参团、询价、申购、分销、缴款工作。
第十一条
簿记建档参加方在簿记建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
不正当权益输送、破坏*场秩序等行为;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直接
或间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权益。
第三章 簿记流程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拟定《发行方案》,至少于公告发行资料文件前
三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方案》应体现集体决策和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并对簿记建档所有操作做出详细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选择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和理由;
(二)簿记管理人、簿记场所、簿记流程等有关安排;
(三)定价、配售的详细原则及方式;
(四)簿记建档发行其他有关事项。
《发行方案》应作为发行资料文件组建部分向*场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簿记管理人应向所有承销团成员及意愿
投资人询价。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场主要投资者类型(原则上应不少于
五家),簿记管理人不得误导询价对象。
第十四条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询价情形,与发行人及除
本机构之外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第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在商定时间通过北金所簿记建档系统接受申购定
单,作为定价和配售的依据。投资人通过簿记管理人进行申购的,应纳入簿记管
理人申购定单名下统一参加定价及配售。
第十六条
的定价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并做好书面记录和说明。
第十七条 簿记管理人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发行方
簿记管理人应本着*场化原则,严格依照《发行方案》中披露
2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中披露的配售方式组织配售。
第十八条
簿记现场内部监督部门应依据有关《发行方案》和《申购说明》对
簿记建档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严格依照其中商定执行。
第十九条
配售结果确定后,簿记管理人应向取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发送
《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簿记管理人依据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分销需要设定分销期,安排承销团
成员进行协议分销。分销期自簿记建档日至缴款截止日止。承销团成员对承销团
以外机构的所有配售应以协议分销的形式在此期间履行。
第二十一条
划付。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形,簿记管理人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不迟于上*首日向*场公开披露簿记
建档发行结果,同时向协会报告。
缴款日,簿记管理人按关于协议商定安排募集资金的收缴和
第二十三条
簿记管理人应拟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事项。
(一)簿记建档开始前,若出现可能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
的政策调整,或有确定证据表明簿记区间与*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形的,主承销
商、发行人经协商一致后可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区间,并将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
区间事项及有关理由、证据及时向*场公告,同时向协会报告。
(二)簿记发行过程中,若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缴款违约等情形,
致使可能影响正常发行及上*的,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依照事先确定的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事项,及时向*场公告,同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说明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3
3 /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