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要物品包括:会计专用印章、重要单证、手工密押器(含IC卡)、密押卡、金库密钥、印模及相关系统软件等需要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的物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级机构对重要物品的管理。其中会计专用印章、重要单证因其特殊性与重要性原因,单独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第四条重要物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管理和使用。第五条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要入库(柜)保管。具有业务关联关系的重要物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第六条重要物品交接要严格按照规定手
2、续办理,使交接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总行会计管理部1、负责制定重要物品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并对全行重要物品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重要物品的统一采购;3、负责重要物品的统一配发;4、负责作废重要物品的收回和销毁(金库密钥及需信息科技部门收回和销毁的系统软件除外)。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协同总行会计管理部共同监督重要物品的销毁。第九条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监督总行会计管理部销毁重要物品。第十条分行会计管理部1、负责贯彻与实施总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配备、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分行安
3、全保卫部负责协同分行会计管理部共同监督重要物品的销毁。第十二条分行审计分中心负责监督分行会计管理部销毁重要物品。第十三条经办行1、负责贯彻与实施总、分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本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行重要物品进行配备、保管和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会计营业机构负责对下级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五条重要物品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查、领用、保管使用和作废销毁五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库存数量、已有重要物品使用情况等确定重要物品需要量,向总行申请订购。第十七条审批订购总行会计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提出的重要物品需要量申请进行
4、汇总审核;总行会计管理部审核后,根据统计的采购需求进行重要物品采购,向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第十八条验收领用1、验收收到重要物品后,总、分行会计管理部相关人员应根据发货清单严格验收,认真清点数量,经验收相符,在一联发货清单上签收盖章后退交发货方。2、入库登记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对验收合格的重要物品入库后,保管人员必须认真登记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3、领用a)由分支机构填写重要物品领用单据,加盖机构公章、行长名章及会计主管人员名章,派双人携带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总、分行会计管理部领取,不得采取邮寄或其他方式发送;b)领回的重要物品必须登记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注明启用日期,经办人员应签字。第十九条保管
5、使用1、重要物品由专人保管、使用。经管人员在不办业务及临时离岗时, 结算类机具要锁机或锁机入库(或保险柜)保管,用时开锁;手工密押器使用的IC卡必须按月更换口令。每日上午营业结束和下午营业终了,必须将重要物品加锁入库(或保险柜)保管。2、各级会计部门对重要物品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库存和备用的重要物品要定期清点,并与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核对相符。3、经办人员调动或暂时调整岗位时,与会计主管指定的接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由会计主管监交。在办理交接无误后,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上签章。4、机具类重要物品的维护由供应商进行,营业机构需做好记载。5、发生重要物品
6、丢失、被盗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24个小时内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和保卫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应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由总行或分支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第二十条作废销毁1、收回坏损或停用重要物品。a)对于因机构撤销或合并后,停用的重要物品应及时上缴总、分行保管与处置。b)对于坏损的机具类重要物品,营业机构可向总行会计管理部申请报废处理,并将已经损坏的机器上缴总、分行,经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核准后进行调换。2、销毁重要物品停用、销毁必须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原因、编号及数量,并履行必要手续,确保停用,使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重要物品销毁由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协同总、分行安全保卫部共同销毁,由总行审计稽核部或分行审计分中心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