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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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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版)》等有关的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本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拟定、修改,由本行依照关于涉外收付有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本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本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本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1)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费用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费用的申报。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依照关于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关于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行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关于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码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本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依照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码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五条 本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本行应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关于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本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关于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本行进行现场核查时,本行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形表 第九条 本行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形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条 凡在本行任何一家网点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形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资料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在本行任一网点开户的机构申报主体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但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一)该机构申报主体应向本行出具包括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申报主体的名称,确保该机构申报主体的名称与开户档案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申报主体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的复印件两年备查,本行应于当天依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本地外汇局办理特殊机构赋码。 (二)本行收到外汇局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后,应留存“特殊机构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申报主体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第十二条 本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资料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形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本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本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形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资料文件传真号码或报送至本行所在地外汇局,由本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形表》关键要素一致的,本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本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本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形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本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客户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客户机构。 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机构申报主体可向本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本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形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本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本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资料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号码或报送至本行所在地外汇局,由本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修改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形表的关键要素。 第十五条 本行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形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客户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形表》时,本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号码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形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形表停用”。,由所在地外管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行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形表》原件备查或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拍照件备查ﻭ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业务,本行应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基础数据,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该费用的申报。 第十八条 本行应于涉外收入费用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本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九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本应在收到境外费用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形;本行应于收到境外费用的当天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 本行应在涉外收入费用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造成或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费用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履行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有关信息)。 (二) 申报主体应在我行为其解付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我行。 (三) 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有关内容一致。 (四) 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将《涉外收入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 (五) 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天对本行退回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本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本行。 (六) 本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本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 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一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履行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履行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 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 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形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 涉外收入费用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本行为其解付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履行涉外收入申报。 (三) 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终止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有关内容一致。 (四) 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天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 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费用划转,应由费用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费用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本行办理涉外付汇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或相应的电子单据,电子单据申报比照纸质申报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有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本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本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 “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于费用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费用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相应电子单据。电子单据申报比照纸质申报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 本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本行规定时间,返还本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有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本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本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本行按规定留存; “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五条 申报主体在我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本行的,本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六条 申报主体未在本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本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本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本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本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本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本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本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本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本行应通知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经申报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本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费用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号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本行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情节严重的,我行所在地分局应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的机构申报主体,我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之前未按时申报的涉外收入费用,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履行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费用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时申报的涉外收入费用,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管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履行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费用的申报。我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外管局未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费用的解付手续。 (四)在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时申报的涉外收入费用后,外管局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申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七章 申报内容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主体通过本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应依照我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有关业务要求办理。对于涉外收付款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有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对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费用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确保其报送的涉外收付汇数据信息与其自身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涉外收入费用的交易号码原则上依照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费用的交易号码原则上依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费用,应依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第四十五条 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国别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六条 对申报主体通过本行从境外收到/对境外支付的费用,本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其中,(JW)和(JN)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境内居民通过本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费用,由境内居民分别依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第四十七条“境内非居民” 是指通过本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申报主体通过本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应依据有关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一)《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费用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费用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二)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 “汇款币种及金额” 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我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 ,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 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三)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费用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 “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 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实际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付款金额” 。 (四) 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费用,解付前我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我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 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我行收取其人民币费用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费用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本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 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 ,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本行从境外收到的费用和对境外支付的费用,以及境内居民通过我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二)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1. 通过本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我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3.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有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我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我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 涉外收付款有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费用后将收入费用贷记收款人账 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费用并将收入费用结汇后直接 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费用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 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范性资料文件进行开发,提供给我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八)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电子单据申报指申报主体通过我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涉外收付款界面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详细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天业务流水码。银行当天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一)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银行等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二)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关于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三)数据采集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拟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四)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第五十条 我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 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费用和涉外支出费用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依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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