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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融易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融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按采购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采融易贷,指我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以政府财政支付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通过封闭回款路径等方式,为中标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中标供应商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成立2(含)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有3年以上实际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记录;
(三)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五)人行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无重大不良记录;政府采购履约行为无不良记录;
(六)中标供应商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或单户授信敞口500万元以下客户适用《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打分卡》得分须不低于60分;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授信额度
对于中标供应商的融资申请,我行可根据供应商的中标情况和经营情况,给予综合授信额度或单笔单批额度。综合授信的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综合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等业务品种。
第七条 授信金额
经营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结合合作机构的推荐、供应商以往中标记录和履约情况、担保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授信金额。
可以参照以下公式核定中标供应商授信额度:
单笔单批中标供应商的授信额度=政府采购中标合同金额扣除预付款后×r
其中:(1)r≦90%,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地区和南部沿海地区r最高值取90%,其他地区r最高值取80%。
(2)工程类单笔单批政府采购项目,贷款期限应控制在3年(含)以内,按照总行项目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分地区差异r≦70%。
第八条 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参考当地同业水平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执行总行贷款利率授权管理政策。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后两个月。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 现金流管控方式。指银行、供应商、合作机构以三方协议或政府采购回款账户备案函等形式约定财政支付资金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确保还款来源安全、稳定。
(二) 担保机构担保。指由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三) 其他担保方式。指根据中标供应商资质情况可要求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且不限于:第三方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一条 客户关系管理
优先遵循平台属地管理原则,由业务平台属地分行优先开展属地范围内的业务。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
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或单笔单批授信业务的中标供应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 授信申请表;
(二)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 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 合法合规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五) 《政府采购项下履约融资担保业务推荐函》(如需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意向书》(如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
(六) 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
(七) 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结算账户备案的证明文件;
(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
经营单位对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查询和授信前调查,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
在授信调查时应注重对企业的采购履约记录、征信记录和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的考察,注重收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综合评判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平行作业
实行差异化的平行作业(平行作业可视情况在贷前或贷后进行),合作平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行作业,授信客户每年平行作业量不低于20%,每三年所有客户完成一次。
第十五条 调查审查报告
政采融易贷使用统一的《中国x银行政采融易贷业务授信调查审查报告》模板。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审批
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中标供应商以下内容:
(一)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本业务准入条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历史、政府采购中标情况、履约情况等;
(三)企业的信用记录,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是否与完成政府采购业务匹配;
(五)借款金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
(六)中标供应商的政采中标合同和履约能力分析;
(七)风险缓释手段、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
中标供应商及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放款
放款审核中心根据经营机构提交的、整理完毕的授信资料,落实相关条件后放款。
第十九条 还款
(一)中标供应商按照《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信用证协议》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款项,并划入中标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政府采购结算专户,优先用于归还供应商在我行的政府采购借款资金本息。
(二)中标供应商未按照《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信用证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的并由担保人担保的情形:经营单位将在借款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出具《代偿通知书》由专人送达;担保人须在合同到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义务。
第二十条 担保责任解除
中标供应商按照约定情况还款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经营单位在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出具《解除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规定
政采融易贷业务纳入我行模式化业务体系管理,项下具体授信审查审批按我行一般风险对公授信审批授权,纳入我行一般风险对公授信审查审批流程。
审批机构以收到经营单位齐全、有效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正式受理后,对于仅申报政采融易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原则上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自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搭建合作平台。
经营单位应积极搭建政采融易贷业务合作平台,通过引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单位或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机构,共同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回款路径的管理。
申请我行政采融易贷业务的中标供应商,须在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将其指定为企业政府采购结算专户。
第二十四条 签注融资信息
授信启用前,经营单位应在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正本签注“该合同已在中国x银行**分行融资”字样。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采融易贷业务授信后管理除满足我行风险管理手册中的相关要求外,还应体现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特点。
(一)经营单位应按季对中标供应商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担保情况,中标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二)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招标单位,及时了解政府有关政策、动向和人员稳定性等情况;
(三)加强对中标供应商资金流的监控,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建立政采融易贷质量监控月报制度,加强贷款的风险预警;
(四)对于担保机构额度领用的,应重点关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风险代偿情况、注册资本金情况、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担保机构担保额度使用情况等内容;
(五)按季度监测当地政府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支付情况;
(六)总行规定必须完成的其他贷后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经营单位、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及其他授信后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问责按照《中国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入担保公司担保的,所引入的担保公司须在总行担保公司准入名单内,并按总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x银行总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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