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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职能部室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根据总公司实际情况,本着“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公务接待用餐由总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安排,各职能部室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总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应将费用超标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餐包括内部公务用餐和外部公务用餐。
第二章 内部公务用餐管理
第五条 职能部室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均安排在总公司餐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联系和管理。
第六条 需公务接待用餐的职能部室,应到总公司办公室填写《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内部用餐客饭申请单》(见附件),经总公司办公室审核、总公司级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餐厅就餐结束后将客饭单交由餐厅,并在餐厅结算单上签字。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用餐费用总公司办公室将不予结算。
第七条 用餐标准由总公司办公室根据所接待人员具体情况核定,原则上5人以下不超过300元,5—10人不超过600元,10—15人不超过900元。经办部门不得私自提高接待标准。未经同意的,超出部分总公司办公室不予结算。
第八条 因加班需要用餐的,由加班单位到办公室领取餐票,加班人员持餐票到餐厅就餐。
第三章 外部公务用餐管理
第九条 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在总公司餐厅以外接待用餐。
第十条 外部用餐须经总公司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外部用餐费用报销时,须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纳入季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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