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租赁项目的调查工作,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完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项目运营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行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的对象为符合公司业务受理条件、业务部门接受其租赁申请的非自然人客户、担保人、租赁物以及抵(质)押物等。第三条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一)清楚掌握客户和客户业务的真实情况,包括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二)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三)租赁
2、项目尽职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四条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一)实地调查。尽职调查人员应对承租人和担保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项目建设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如下:1现场验证有关客户资料。2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与客户负责人或授权人就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租赁项目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通过对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调查,从多方面了解客户经营管理、生产销售、资产状况、设备利用情况、原辅材料和成品存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4实地查看租赁物、抵(质)押物状况,取得第一手调查资料,并对客户有一个感性和直观的判断。(二)非实地调查1借
3、助报刊、网络、咨询机构等了解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等。2通过向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了解客户情况等。第二章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的内容第五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必须向客户核实验证的信息、业务受理时发现的疑问以及业务评审报告中所需信息等,尽职调查结果需在业务评审报告中予以体现。第六条 客户及客户业务情况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背景情况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日期、所属行业、注册地址和办公、生产地址、注册资本、股东背景情况及出资方式、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客户的终极控股股东,客户的组织架构等。2.了解客户与银行合作情况,包括开立账
4、户情况、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及授信余额等。3了解客户近两年内的股权变更情况及其变更原因,对于客户近两年内进行过两次以上股权变更,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并在业务评审报告“法人治理结构评审”中予以说明。4调查方式可采取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股权变更记录、查询章程修正案、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合同等。5对于民营企业,应从不同角度了解其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在担保选择上注重物的担保,以较易变现的抵押、质押为主,避免关联企业间互保或交叉担保,或担保流于形式。6如客户属于某集团公司,涉及其控股股东或其他投资企业,应了解整个集团及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调查清楚集团组织结构、控股关系和持股比例;对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要
5、求企业解释为何采取复杂的组织结构;了解集团经营管理模式、资金运作方式和客户在集团内的地位、关联交易情况等;如控股股东为海外跨国集团,应了解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7对于新建项目,应了解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审批情况、建设的基本内容、进度计划、建设条件和环保情况等,项目新占土地的,了解土地取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二)行业情况1调查客户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客户主要产品及其市场份额、主要竞争对手、主要竞争方式、客户的产品创新能力等。2调查客户所在行业的成本结构、行业成熟度、行业周期性、行业盈利能力、行业依赖性、行业替代品及政策对行业的监管等情况。(三)经营管理情况
6、1了解客户经营目标和规划、实现目标的手段,以及客户目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了解客户在产品和销售上的优劣势,销售集中程度,原材料供应上的议价能力、取得途径和采购方式,客户与销售对象、供货商的合作时间,是否有不利于客户的情况。3了解客户生产设备情况,是否能满足生产和市场需求,有无更新计划。4了解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层之间的授权关系、管理者素质及管理层的稳定性。5了解客户是否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以及诉讼、经营事故、人事变动等其他重大事项,客户准备如何应对这些事项;必要时走访客户的商业往来客户、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6对最终控股股东为个人的客户,应对其个人信用状况和资产
7、状况进行调查。(四)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1了解客户经营和财务计划,如未来几年计划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运资本周转情况、固定资产支出、长期投资支出、股利政策等,以及本次租赁融资用途,对租赁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的需求,以及预期还款来源。2对于新建项目,应了解项目全部资金来源、到位时间及方式,客户对项目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关财务预测数据及依据,包括对建设投资、投产后正常年份的总成本费用、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的估算,以及项目贷款的还款安排等。第七条 验证客户资料和租赁物、抵(质)押物状况(一)验证客户资料1.调查人员须对承租人/担保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8、号)、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核实。要求客户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负责;必要时应到发证机构进行核查,或到相关机构官方网站核查。2必须使用贷款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承租人/担保人的贷款和担保信息。3应取得承租人/担保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印鉴和签字样本;若客户章程规定申请租赁业务或提供担保须董事会决议或授权的,应取得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和签字样本;调查人员应将印鉴和签字样本与章程、董事会有关决议等材料上的签字验对,必要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核对。(二)核实租赁物、抵(质)押物状况1.调查人员应对租赁物、抵(质)押物
9、的状况,包括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核实,并取得相关证件,必要时,应到租赁物、抵(质)押物登记机构了解核实。2调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抵(质)押物一般应由专门估价机构评估其价值,并在抵押时充分考虑抵(质)押率的因素。3调查了解租赁物的通用性及先进性。第八条 核查承租人/担保人财务状况(一)调查人员应收集掌握承租人/担保人经审计的近三年年报和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应收集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二)对未经审计的报表,调查人员应注明报表来源,注意审查报表要素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已加盖公章,不接
10、受制表人、负责人栏目空缺的报表。(三)对能够提供审计报告的客户,应特别关注连续会计期间内,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对某些重要科目披露方式改变,如对往来款排名前五位的客户突然不做充分披露、有隐晦语句指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等。此类报表即使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也应对报表质量保持清醒认识,认真了解披露方式改变的真实原因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四)应调阅公司财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着重关注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非经营性往来科目和应收应付票据科目的变化。(五)调查人员必须通过对相关会计账册、凭证和库存等进行实地查验、核对,对报表主要科目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对信誉好、报表经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客户
11、,抽查重点项目即可;对信誉一般、投资者背景不够清楚、审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誉一般或报表未经审计的客户,应详细核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客户营业执照年审时报送的财务报表,验证其与提供给公司的报表是否一致。(六)在审核客户财务报表和分析报表各科目比例合理性的基础上,应对金额较大的科目和异常变化的科目逐一核实,核查有关科目报表数与相应的总账余额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根据明细账记录抽查部分原始单据,分析其形成原因是否正常。调查人员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资产负债表调查货币资金情况,核实银行存款总账及明细账,货币资产中多少属于开证、承兑等保证金。存货金额较大的,应实地查看其真实状况,分
12、析其结构是否合理,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不符。应收账款金额过大的,要审核其原始凭据。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金额较大的,应查看明细科目,分析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占总资产比例超过10%的,要核查明细账,了解分析投资效益。对固定资产,应查看明细账和权利凭证,了解是否已用于抵押,并分析其中不动产和动产的构成。对长、短期负债,应核查报表数与贷款卡查询记录是否一致,金额较大的,要查看借款合同,了解其银行贷款条件和贷款偿还期。要核对实收资本的明细账,并了解投资方的实力和信誉,核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应收明细账户中是否有股东或股东控股企业,若有金额较大的往来款,应核查形成原因,有无变相抽逃
13、注册资本的情况。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额较大或增长较快的,应核查其形成过程和原因,分析其是否属实。2.损益表应查看销售明细账累计金额与报表金额是否一致,审核大宗商品销售的正本合同及货款回笼情况,分析报表销售收入是否真实,有否提前确认收入。审核成本明细账,了解成本核算方法,分析成本是否正常、及时结转。审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利息支付是否正常,待摊费用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是否有上述费用项目。对投资收益金额较大的,应审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实投资收益的真实性,是否收到货币资金。对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入或支出,通过查验明细账和抽查大额营业
14、外收入或支出的原始单据,验证其真实性。通过查看税务登记证明文件、纳税申报资料和纳税证明,分析其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利润、成本等是否一致,纳税情况是否正常。3.或有负债应全面了解公司对外担保、有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在银行开立信用证等表外负债情况,分析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第三章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小组第九条 在正式开展租赁项目评审前,由业务部门根据租赁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一项目一安排”的原则成立尽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第十条 尽职调查小组岗位设置尽职调查小组一般设责任人、复核人、执笔人和其他调查人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其中,责任人、复
15、核人、执笔人为必设岗位,相关规定如下:(一)小组成员不应与租赁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二)责任人与复核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三)复核人与执笔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四)一个项目仅设一个责任人。(五)小组人员要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第十一条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应着重从承租人、项目方案、还款来源、信用结构等方面展开尽职调查,并负责编写业务评审报告。第十二条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人员对业务评审报告的合规性、独立性、客观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租赁项目调查工作相关资料系公司内部重要档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