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共同体协议甲方:*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营业部)乙方: (行业管理组织)丙方: (信用共同体经销商代表)为充份繁荣地方经济发展,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信用共同体建立目的甲方、乙方与丙方就创立 信用共同体有关事宜,建立业务合作关系。通过融资平台的搭建,有效打造信用共同体授信诚信品牌,营建良好信用环境,解决制约*场经销商贷款难的问题,最终实现经销商成长、管理方受益、银行发展的多方共赢目的。在甲方的支持下,经销商可以借助授信资金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益。乙方则可以进一步完善各种基础设备建设,促进整个场的繁荣发展和收益的提升,实现其做大做
2、强的战略目标,树立良好的*场氛围,进一步提升*场在*内的影响力。第二条信用共同体业务对象、合作条件及模式(一) 业务对象:在信用共同体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经销商。(二)合作条件:、乙方的条件符合*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共同体实施细则所有规定;、经销商有固定的经营门面;3、经销商在经营及库存方面自愿接受乙方的正常监督和管理;4、经销商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能够如实向甲方提供关于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5、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三)与乙方合作模式为以下第 种:、按经销商启用授信金额的比例,乙方支付担保基金;、按经销商启用授信金额的比例,乙方支付担保基金并对信用共同体内授信经销商启用的授信资金承担连带保
3、证责任;、其他模式: 。第三条 组建信用共同体评估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评估小组建员共五人,乙方委派二人,甲方委派三人。由甲方负责人担任组长,乙方一名人员担任副组长;(二)评估小组主要职责为对*场内的经销商进行调查和评估。第四条遵循原则和授信方式(一)遵循原则“信用共同体”是建立在商户建档、授信基础上,遵循 “诚信守信、风险共担、权益共享、按时还款”原则。(二)授信方式为“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监控、周转使用”。第五条担保基金账户乙方应在*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按单户授信金额的 支付担保基金。未清偿授信资金前甲方对担保基金实行只进不出专户管理,作为本信用共同体下
4、授信经销商造成或产生违约时及时承担偿还保证。第六条 操作程序(一)有实际融资需求的经销商以书面形式提出融资申请后,经办支行应严格依照总行要求办理授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二)授信使用依据有关授信使用的有关规定,由甲方及乙方监控经销商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并督促经销商的大部分资金必须在甲方结算,保障授信资金收回。(三)授信到期在授信每笔还款到期或分次还款到期前,乙方要协助甲方进行催收(包括电话催收、发送催款通知书、客户走访等),敦促经销商及时偿还甲方授信本息。如经销商授信到期时无法足额偿还授信本息,甲方可从担保基金中扣划资金偿还该笔授信本息,乙方及时协助配合沟通协调处置该授信经销商所有资产,甲
5、方也可依照协议商定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对丙方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 通报制度乙方应随时关注授信经销商的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形,对存在不利于授信本息偿还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防止不良授信的造成或产生。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由乙方推荐的授信经销商,甲方有权按其内部程序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启用授信;2、授信经销商未按协议商定偿还授信本息的,甲方依据有关合作模式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代偿义务;乙方未按商定履行代偿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偿还,也可处理乙方的其他所有资产来清偿。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甲方直接扣划资金或者处理资产的授权;、授信经销商的授信未清偿之前,若授信经销商出现违约或甲方
6、认为需提前收回授信资金的,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向授信经销商进行催收。(二)义务1、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授信经销商提供资金结算的便利;2、对乙方所推荐的,达到授信条件的场经销商,除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应积极对其进行业务的办理;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信经销商资信状况的咨询。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乙方可随时了解授信经销商的还本付息等资信情形;、乙方可随时了解授信经销商在甲方的资金结算情形。(二)义务1、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和协助甲方对授信经销商进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甲方提供授信经销商的经营情形信息,如有异常情形,需及时告知甲方;、乙方监督经销商履行有关授信协议的商定
7、清偿授信资金;3、如授信经销商未按授信协议的有关商定及时履行偿还授信本息义务的,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要求偿还授信本息。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再向经销商追缴,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追缴行为;4、授信未清偿之前,若授信经销商出现违约或甲方认为需提前收回授信资金的,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向授信经销商进行催收。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甲、乙、丙三方对合作过程中知悉或获悉的它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丙各方各执1份;(五)本协议经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丙方为签字),有效期2年,但对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业务所造成或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则不受此期限的限制。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