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公司。第三条 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协,调联系有关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监测。 (二)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协调配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给员工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向岗位员工公布监测结果。(三)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
2、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四)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第五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六条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七条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 (包括化
3、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八条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第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第十二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
4、、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公布结果。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成本。第十六条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组织诊断鉴定。第十七条 对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第十八条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
5、应当由上级部门组织诊断鉴定,予以确认。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二十一条 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综合管理科审批发放。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地方政府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暑期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