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运营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借款人(以下 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在办理委托业务的支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拟委托贷款资金存入专户。甲 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专户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
《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并应在《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将合
同副本 2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中确定。甲方与保证人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 交乙方一份备案。
第七条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 方书面同意,甲方以《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 知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 款本息,甲方可要求乙方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季结息。乙方应在收 取利息后 3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办 理。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桉每笔贷款额的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借款办理展期的,作为新贷款发放业务收取手续费;每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壹年。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与方法为:乙方在办理发放委托贷款时,直接从 甲方账户扣收。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余额 1%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擅自书面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1‰的违约金, 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贷款通知单》、《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贷款保证合同》及办理委托贷款所需其它资料完备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委托贷款发放到位,如发生拖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应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抵减。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金。
2、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负责担保人与乙方另行签订。
3、乙方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借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双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 协商解决,双方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双方权利义务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收回终止。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保证合同》及办理委托贷款所需其它资料、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承诺书,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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