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岭土矿石供货合同甲方:内蒙古三友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内蒙古清水河宏伟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经过充分协商,为实现双方共赢,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高岭土原矿、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31日供应500010000吨)(不得小于5000吨)第二条:乙方同意下述条件者,甲方同意乙方供货(1)甲方实地考察乙方矿山符合开采者条件。(2)甲方对乙方矿山的矿石取样,经过本公司化学分析质量达标者。第三条:产品(高岭土)质量要求(1)产品(高岭土)外观应以白、灰白色为主,无黑色、红色等杂色矿石。(2)产品(高
2、岭土)成分指标AL2O3380.5%;SiO2451%;Fe2O30.5%;TiO21.5%;SO30.25;COD76%,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3)乙方应确保供货质量、注意细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在开采、储存、装运等过程中造成矿石污染。(4)矿石中无石粉、泥土掺杂等杂质。(5)如乙方的矿山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甲方拒收。(6)乙方装车时必须通知甲方,经甲方现场人员指导后方可装车。第四条:运输及计量: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运输价格100元每吨,甲方预付运费5万元,乙方负责把高岭土原矿安全运到内蒙古超牌高岭土有限公司工厂。第五条:产品价格:不含税价:85元/吨。(2)数量验收:以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过磅为准。第六条:结算(1) 甲方每次按1000左右吨的原料实际吨数结算。(2) 乙方根据甲方的时间及要求,协助甲方开具发票税款由甲方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果双方有违约情况发生,可通过法律手段或共同协商解决。第八条:不可抗拒力当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候,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友好协商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