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猪购销合同订 购 人: 签订地点: 养 殖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订购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检疫办法: 一、质量标准:1、相貌完好,色泽亮丽;2、无疫病、无伤残; 二、检疫办法:由 检测。 第三条 包装:按订购人要求,由养殖人捆扎,使用包装箱包装的,其包装费由承担。 第四条 运输及费用承担:口订购人自提;口养殖人送货到订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费 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订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市场价格同等、供求紧缺的前提下,订购人享有优先收购的权利; 2、未经检疫、或疫情发生期间,订购人有权暂停收购; 3、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订购
2、人按保护价收购,维护养殖人合法利益; 4、订购人必须及时向养殖人提供生猪市场信息,通报疫情情况,协助做好防疫工作。 5、养殖人交售的家禽,经检疫不合格,订购人有权拒收;不符合约定的,订购人可以拒收,或按质论价。 二、养殖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订购人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养殖人有权拒售; 2、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享有获得保护价销售的权利; 3、生猪喂养的饲料,必须符合常规要求,不得添加激素之类化学物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4、生猪统一散装保持其活跃,不得掺杂使假,或以其它物品故意增加重量。第六条 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市场价高于保护价,订购人按当地市场价收购;低于保护价,订购人以保护价收购(仅限于
3、双方定购约定数量)。货款结算方式:当场现金支付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养殖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将生猪卖给他人的,应向订购人支付自销金额 的违约金。 2、订购人不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的,应向养殖人支付合同投售额 %的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在确定责任后 天内支付,逾期付款应承担万分之三以日累计滞纳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禽流感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镇农业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镇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订 购 人:(签章) 养 殖 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家庭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