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合同执行人: 洁具购销合同工程名称: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购销产品标的明细表(详见附件 -1)数量现为暂估,结算时,数量按实际送货数量为准。第二条合同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1所供产品报价清单详见附表1,货款金额为(大写)伍拾肆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小写)¥548820.00元2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预付款。3余款为送货货款达到50万元结算送至货款的8
2、0%,但需扣除预付款10万元。4. 在最后一次货到齐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且产品达到合格标准,按到货量及实际使用数量结算至结算额的95%,最迟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4.产品质保1年,余款5%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满1年后付清。(国家三包标准是质保3年 零配件5年,目前各大主流品牌保质期均为终身质保.)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1产品技术标准按下列(1)项执行:(1)国家标准_;(2)行业标准_;(3)地方标准_;(4)企业标准_。2.卫浴洁具的品牌、型号、材质、颜色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各个户型的卫浴洁具的要求一致,卫浴洁具的软管、角阀和下水管等配件必须与投标书中品牌型号相符
3、,并且要求乙方在开工前送2份配件样板。3甲方特殊要求的技术条件(特殊要求的技术条件也可采用合同附件单列):(1)_无_ _;(2)_无_。第四条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1产品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本合同购销产品均采用 标准进行包装。 2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3.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
4、证书)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4包装物回收: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对无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约定_无_ 。5产品包装费用执行第(1)项:(1)包装费用含在产品价格内。(2)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标准的由甲方负担;低于原定标准的,乙方应降低产品价格。(暂无此项)第五条产品交货单位、方法、地点、时间1产品交货单位:北京京韩陶瓷洁具公司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项执行:(1)
5、甲方自提自运; 无 (2)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关费用。 3交货地点:(1)交货地点 (2)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4.交(提)货时间:(1)乙方送货的交货时间:2010年5月 日6月 日(按甲方进度计划)(2)甲方提货时间: 按计划(3)乙方提前交货的,要经甲方同意,否则,产品在交货口期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 主体工程 505 套开工后,甲方应提前 40天书面通知乙方备货供货,乙方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以交货地点作为本合同的履行地。 6、主体工程 505 套开工后,甲方每次下订单数量(合同范围内的)不得少于合同总量的 10 %,超出
6、合同部分的产品供应,按第四条第5点增加供应条款执行,货到现场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清点验收签字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乙方不承担产品的管理费用。第六条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为 两 年,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口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进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
7、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乙方负责维修服务,如果产品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则乙方负责更换与维修,如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损坏,则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二包”政策,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服务。4、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在甲方使用过程中,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索赔。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费用。5、关于增加供应: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数
8、量之外增加供应产品,并向乙方发出购买增加供应产品的书面通知单,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供应增加供应产品,具体操作和约定如下:5.1甲方应提前30个日历天向乙方发出要求乙方增加供应产品的书面通知单; 5.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之日起开始备货,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增加,具体的供货数量和供货要求(如有)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单为准。 5.3乙方承诺其给与甲方的产品价格为最优惠价格,并保证不高于本合同单价,否则将向甲方补偿该等差价及利息。如经双方协商,乙方仍因此拒绝供货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5.4在收到甲方的增加供应产品的通知后,未经过甲
9、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 方所订购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出售给其他第二人。如仍将产品供应给其他第二人,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甲方的通知单要求供应产品的,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等)。 5.5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进行工艺或技术改造,并提供技术支持,对于非改造的部分,仍不免除其质量担保义务。如甲方因技术改造需要采购零部件时,乙方必须以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保证满足甲方采购需求。在乙方提供前述技术支持和零部件供应的前提下,改造后技术成果由双方共享。 5.6甲方没有向乙方发出增加供应产品通知的,或非
10、因甲方的原因,甲方终止增加供应产品的采购的,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赔偿责任。5.7有关供货和违约等其他方面的约定,由双方根据增加供应产品的情况协商确定,如不能协商确定的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原则确定或执行。 5.8甲方的所有人员签证、签字、传真、邮件等包括各种意见说明,只作为参考意见,均视为收到依据。不能作为乙方增加计费或推卸责任的依据。 5.9 双方同意,本条款内容不应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或失效。本合同终止的,本条款内容应由双方继续履行。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 7 天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交货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
11、时间为 4 小时,非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乙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验收表格见下表),本次确认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认可。材料设备验收单 见附件-22、验收标准:乙方的产品须无瑕疵,无划痕,配件齐全,产品的品牌型号必须和合同清单的内容相符,配件和送样的保持一致,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改,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的货物。乙方应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3、竣工之日以甲方相
12、关部门、物业、监理公司验收合格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算保修期。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北京市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出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部分,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并在2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2.乙方接到甲方对产品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在1天内向甲方反馈书面复议,逾期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如尚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拒付;如已付款的,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约定交货时,应
13、按货款总值的 3% 每日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 10%,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例外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同意利用,应重新定价,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包换、包修或退货,并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3乙方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承担所有费用;对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4乙方提前交货,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多交产品部分,乙方应承担在甲方保管期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乙方应承担二次运输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
14、每日 3% 的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10%。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交货时间相应的往后顺延。3甲方需提前提货,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付款时间应相应提前;甲方逾期提货,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承担在乙方逾期内支付的保管费用。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甲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调整甲方因改变设计方案和工程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调整原合同约定的标的或部分标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尚未供货的应予以调整,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对已供货的,应以实际收发货(料)单为依据予以确认。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
15、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防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1、本合同书系甲、乙双方商定购销专案,甲方应对乙方产品的相关技术产权及价格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十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
16、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十四条关于第三方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补充协议而形成的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行为均无效,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17、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在签订盖章(须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交货完毕及甲方付清所有款项且乙方履行质保期满为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
18、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外,另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3、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第十七条其他事项1. 按合同规定应偿付之违约金及各种经济损失应于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2. 本合同如有
19、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用附件的形式予以确定。3.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应以书面注明,并经双方签订方属生效,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下,任何一方不得把其在合同下的权益或责任转让第三方。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5.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6.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5 月 日;7.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银 行账 号: 银 行账 号: 邮
20、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附件:-1 购销产品标的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型号品牌质量标准单位数量工程单价合计金额12345678910附件:-2 材料设备验收单项目名称: 验收单编号:材料设备订货单编号供货单位合同编号进货日期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进货数量单价金额抽检数量检验情况检验结果12345678910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建设单位领用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备 注: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
21、、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
22、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
23、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
24、(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