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轻钢结构厂房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1日合同签订地点: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发包方(甲方):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一、文件组成 1. 本合同文本; 2. 本合同设计技术条件所构成的技术补充协议 3. 图纸会审纪要; 5. 本合同的技术设计图纸; 6.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7.本合同履行中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会商)纪要,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工程照片、承诺书、证明书、通知书、确认书及工程联系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涉及合同条款履行、变更
2、、中止、解除、终止的各种书面文件; 8. 合同洽谈中达成的异于投标方案的会议纪要;二、文件的适用 在本合同履行或争议解决、处理过程中按本条的一款的排序适用合同或法律;本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适用,本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适用。第二条合同的文字及法律依据一、合同的文字 1.本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履行的文件均使用中国现代简体汉字,语句以现代汉语语句结构予以解释和理解;2.本合同文字除必须手写署名采用手写体外,均使用打印的印刷体文字,手写的改动无效;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系单、确认书、证明书等必须手写的文件经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签约方签章方为有效;4. 本合同条款结构顺序为条、款、项、目。
3、二、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 1. 本合同在履行及争议处理中首先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法律适用; 2.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适用于法律、法规;3本合同适用中国现行生效的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均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工程概况一、工程的项目名称: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二、工程的项目地点: 山东枣庄高新区 三、工程的项目内容: 轻钢结构厂房 1.结构:屋面结构为拱形双坡,坡度不大于5%的轻钢厂房。 2. 围护: 屋面单层彩板及配件 车间外墙体砖墙以上为彩钢板 四、工程的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五、工程的资金来源: 甲方自筹 第四条 项目的工程承包范围一、在范围详
4、见乙方的初步方案设计。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以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四、本工程运输由: 乙方负责,运费 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第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造价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2330万元。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为甲方初步设计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其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 1. 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甲方指定的除外。 2. 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或减少价款执行;3.
5、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名称: 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二、工程设计范围: 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三、设计技术要求(本条款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材质设计要求1.1檩条材料镀锌油漆材料1.2自攻螺丝标迪2. 围护设计构造要求2.1围护颜色:屋面板采用博思格优耐板或宝钢板,基板厚0.6mm,板型采用360度卷边板,墙面外板采用氟碳涂层镀铝锌彩板,宝钢或博思格洁面恒丽板,基板厚0.5mm,墙面采光板采用热固性不饱和聚酯加玻璃纤维增强材料,表面涂有防老化涂层,单层透光率达75。(澳洲)淡蓝色板,标称厚度1.5mm。2.2
6、外包角及收边板同屋面墙面板材料 四、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七条 设计及其变更一、本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结构部分施工图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址资料、水准坐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四、甲方应于本合同成立后 3 日内向乙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乙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 7 日内完成设计任务。五、乙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4 套,交甲方审查。甲方
7、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汇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甲方确认。六、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七、甲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八、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是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有履行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汇审做出纪要的义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九、施工中如发现设
8、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十、因甲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 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第八条 工地代表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1. 甲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代表甲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一经该代表签
9、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 甲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收执上述文件签字后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3. 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人,姓名 其权限自合同生效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二、乙方项目经理1. 乙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钢结构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2. 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
10、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3. 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4. 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5.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经甲方同意后,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前述条件;6. 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解除、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7. 项目经理的权限自乙方进场施工产生,至工程安装完工止。 三、工程监理1. 甲方委托 枣庄科信 工程监理公司作工程监理,应于本合同生效第 日内向乙方交付甲方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
11、同复印件,甲方可以将委托监理价格覆盖,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甲方公章;2. 甲方应于监理合同生效后 2 日内将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大纲原件一份交付与乙方,用于乙方在工程中按大纲要求履行乙方的工程义务;3.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职权相同,若发包方有限制的须具书面文件通知乙方,否则监理的一切书面指令均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第九条 工程的安装施工准备 一、乙方安装施工的准备作业 1. 设计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制作图纸汇审纪要,乙方在收到图纸(技术)汇审纪要后 5 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图 4 套;作为甲方的技术依据和验收资料;2.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技术)汇审, 并应收执图纸(技术)汇审纪
12、要;3. 乙方应按甲方在汇审文件中明确的设计修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在图纸(技术)汇审纪要中明确顺延工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未明确修改设计工期的,按完成设计修改的实际工期予设计工期顺延;4. 设计修改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修改后的设计书面确认;5. 设计变更后引起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增加的,甲方应具书面文件,对增量工程按定额及实际工期给予增加;6. 图纸经最终确认后,乙方应立即安排材料采购的材料如必须甲方认可的,应书面通知或传真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或传真后的第二日内应到达现场对到货材料予书面确认;7. 材料到货后乙方应按设计图纸安排厂内制作下料,并应按钢结构制作
13、规程达到质量合格。8. 乙方在完成制作构件后可以通知甲方构件预计进场日期,甲方作出厂前检验的,在收到通知后第二日起3日内完成检验开始发货; 9. 乙方在构件进场前最晚不得晚于安装开工日前完成编制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构件工程进场计划,此文件应在安装开工之前送甲方签收;10. 构件运输车辆、吊装机械应于开工前完成作业的安排,因此而引起的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二、甲方安装施工的准备作业 1. 在乙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内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装货车辆及汽吊通过作业为准。并负责维修、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照明和动力电源(配电板、电表), 要求能满足施工用电量的需要, 做到道路畅通, 地坪平整
14、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等符合安装需要的必要条件; 2. 以上工作在本合同中统一作“三通一平”解释,其义务人为甲方; 3.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等。如因无建筑许可证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 4. 提供基础工程合格的确认文件和基础工程交工的资料; 5. 乙方按甲方所提供技术条件设计完图纸后,若甲方变更设计条件,则所需设计费用另加,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工程期限 一、本合同的总工期为270天,自收到甲方进场通知第三日起开始计算工期。二、本合同的相对期间是:(1)交付设计资料期间;(2)设计完成期间;(3)设计汇审修改期间;(4)
15、制造发运期间;(5)结构安装至中间验收期间;(6)围护安装至整体完工期间。三、在下列情况下,作进场开工时间推迟。 1. 设计期间地质资料、设计条件、设计要求出现变化或作设计修改; 2. 因开工前设计材料、设备变更,则对计划采购、制造计划推迟,需要重新制作的,开工时间推迟; 3. 施工现场、水电、场内外道路、基础施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的,开工时间推迟到上述情形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止; 4. 因气候原因导致现场积水、结冰、六级以上强风、台风期间的,开工时间消除到本项情形消除为止。 四、下列情形下总工期顺延: 1. 工程中的设计出现变更,导致构件、围护的报废;工程进行中改变安装工艺,导致返
16、工;工程进行中变更材料、辅料、变更重做的,工期按实际发生的期间顺延。 2. 进场后发现场地情形达不到安装条件的,即应顺延致本项情形消除时止; 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工期顺延一天计算; 4. 因现场签证不及时,自驻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之日起到实际完成签证止,作工期顺延; 5. 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代购材料款、差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到实际足额付达之日止,作工期顺延; 6. 非乙方作业内容的交叉作业而影响乙方安装作业的,自发生交叉作业起,到影响消除止作总工期顺延; 7.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程要求停止作业的,自规定的情形
17、发生至该情形消除,作总工期顺延; 8. 基础载荷后出现不均匀沉降应予观测的,自沉降之日起到允许继续施工止,作总工期顺延; 9. 合同、补充协议、双方达成的会商(会议)纪要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顺延或停工的,工期按实际顺延期间或实际停工期间作总工期顺延。 五、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需暂停施工的,在书面告知对方后,可以暂停施工。甲、乙双方代表在收到暂停施工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做出是否同意停工的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对方暂停施工的要求。 六、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停工的因素消除应予复工的,必须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在 24 小时内不回复的,可以复工。 七、甩项竣工的,双方另具甩项竣工协
18、议就工程量、工期、甩项方案达成一致,结清全部工程款后,可以甩项竣工。八、本条款所规定的应开工日推迟及工期顺延的情形一经发生,则乙方代表即以书面形式予告之,甲方代表签证后,即可作为工期延误的计算依据,给予工期顺延;本条第四款第 5、6、7 项的情形不在此列。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乙方采购 和提供材料、设备 1. 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 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 乙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 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
19、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点检验, 并在送货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 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甲方。二、材料检测检验 1. 工程所用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或复验,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 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一、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
20、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甲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及承担发生的费用。三、在乙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甲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事故责任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四、乙方应在其认为必要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五、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
21、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一、 乙方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二、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三、 乙方应建立 ISO 9001 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四、 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五、 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
22、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 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七、 如乙方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八、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依据甲方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为准。九、乙方严格遵守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 GB50205-95)进行构件制作及安装 十、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十一、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享有检查权利,可以对工程
23、的建设、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乙方应预以配合。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 一、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 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 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 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日给予确认; 3. 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24、,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再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乙方的施工时间;4. 甲方再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 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二、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两套及验收资料两套,并配合甲方验收。四、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在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五、乙方义务:乙方因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必须无偿修理。六、乙方因施工产生的噪音、废气、
25、废水、垃圾等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法规定,同时必须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实施治理,并悬挂施工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 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预付款。2.钢柱钢梁彩板进场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 3.工程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后 10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35%进度款。 4.工程总价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后7日内支付。 5.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二、结算 1.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 14 日内向甲方提交
26、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乙方向及时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 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4. 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14 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5. 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审计决算; 6. 甲方与乙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27、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做,涉及该部分的款项的税金由乙方在其住所地纳税. 第十六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 应予返工或修理, 并承担其费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 2. 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 日内提出; 3. 由乙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4.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
28、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3.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批准指令、或发出指令错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因此而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归责原则:因不归责于双方原因(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9、,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壹式 5 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公章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本合同文本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报甲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上盖章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生效。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 其他甲方: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0632-8182039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乙方:山东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