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私车公用租赁合同
租 赁 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出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将自有车辆出租给甲方作为公用车辆事宜,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租用车辆品牌: 颜色:
车牌号: 发动机号:
2、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要求的车辆,做为甲方单位公用车辆,以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合理、合情使用。
二、甲方责任
1、任何时候不能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承担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三、乙方责任
1、根据本合同,乙方所提供的合同标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
2、乙方因公用车,必须符合甲方单位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用车缘由及最终用车情况。
3、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税金、运管费、管理费、折旧费、保险费、车辆违章罚款等车辆使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如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
四、因公费用结算
甲方按照 元/年(大写: )支付乙方车辆租赁费用。
五、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六、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址:伊旗乌兰木伦镇巴图塔村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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