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仓库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仓库租赁事宜中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仓库的座落、面积甲方将本单位座落在 号内的 号库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仓库租赁给乙方使用。二、租赁用途该租赁仓库仅作为存放 等。在租赁期限内事先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按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三、租赁期间及到期处理方式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要求续租,须
2、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边市场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作适当调整。若不再维持租赁关系,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日前腾空租赁仓库,并按期将租赁仓库返还甲方,否则,甲方可对逾期占用的库房按双倍的租金价格收取租金。四、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仓库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租金为 整。卫生费 元/年。电费另计。租金按 结算一次,由乙方在每 的五日前交付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 租金额的押金,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到期,押金退还(凭收据退款)。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转帐结算。五、甲方提供的其它服务及其费用标准(见附件)租赁期间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物资的代保管、代收发服务。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六、甲乙双方应签订库房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七、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仓库交付乙方使用。2、 甲方应履行对租赁仓库的维修义务。3、 甲方负责库房外部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盗工作,如果由于库房外域不安全造成乙方货物缺少或毁损,甲方按价赔偿。4、 甲方应及时验收乙方返还的到期租赁仓库,如延期接收,延期的租金自行承担。5、 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仓库进行改装或扩增,不得在库内添建永久建筑物,也不得在库外堆放物品。6、 乙方负责库内物资安全,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
4、作,严格遵守甲方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安全方面的检查指导,如果因乙方不负责任,不执行甲方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对其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负责赔偿。7、 乙方应严格按照租赁用途使用租赁库房,并自行为其存入在租赁库房的物资办理相关保险,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8、 乙方对所租库房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八、违约责任1、 合同任何一方在租赁期间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由提出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由提出方承担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在对方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在租赁期内,如甲方因发展需要,乙方所租仓库不在做为仓库功能使用。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5、乙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延期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货物进出库,并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5%计算。3、 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应按照合同结清所有欠款,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4、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5、 甲、乙双方如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因素,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后,不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十、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地址:汉囗汉西双墩特一号签约时间:2010年5月12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
7、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
8、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
9、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