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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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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防范合同风险,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以“业务单式”为合同表现形式的业务类合同。 第三条 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管理部 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主管部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三)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 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业务经营、计 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管理,并对审核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财务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合同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履行期限等内容。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建设类合同的预算、决算、数量、质量等内容;对合同履行、合同价款支付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合同项目的招标、投标、集团采购的合同谈判、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报批手续,保证合同目的真实、合法。 (三)负责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文件的管理及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履行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经培训应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对拟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设备引进合同,对外合资、合作合同等重大合同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编制、撰写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同时应成立由合同主管部门、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 第十三条 合同签约各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填报《合同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将合同及有关文件先送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再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 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有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 3)合同附件及其他必备文件。 重大合同还应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 (二)合同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证明文件;签约各方约定出具的各种授权书、保证书、公证书、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文字表述是否严谨准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审查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给合同主管部门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其中重大合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通过,经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合同承办部门不采纳合同主管部门或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主持协调达成一致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下列合同按管理权限须经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批准: (一) 涉外合同; (二) 国有资产转让、投资入股、担保合同; (三) 涉及中国邮政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内容的 合同。 第四章 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法人授权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应有书面授权委托,并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授权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签约方认为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时,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填报《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订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部门不得付款。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纠纷并造成企业资产、信誉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未签订合同而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合同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发生,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合同主管部门,并负责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发生,协商能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汇总、归档。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启用后,合同文本上不得加盖其他印鉴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凭经批准的《合同审批表》或《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立项批复文件,《合同审批表》、《授权委托书》及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档案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一般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重大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台账由合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统计制度。企业每半年填报合同统计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汇总并填写《合同统计报表》(见附件4)上报国家邮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的定期自我检查和统计制度。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以及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地)、 县两级邮政局局长。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同审批表 合同编号: 字[ ]第 号 合 同 签约主体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额: 履行期限: 对方资信简介(请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简 介 合同承办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承办单位领导: 送审日期: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计划财务部门: 经营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 审计部门: 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分管局领导批示: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示: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副本) 合同编号 字[ ]第 号 代理人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代理事项及权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 代理期限: 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 字[ ]第 号 .....................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 性 别 部门及职务 代理事项及权限 与 签订 合同(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额 代理期限 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 合 同 简 介 签约主体名称: 合同名称: 原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额: 履行期限: 原合同履行情况及变更(解除)原因: 合同承办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承办单位领导: 送审日期: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计划财务部门: 经营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 审计部门: 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分管局领导批示: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示: 附件4 企业合同统计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种类(类别) 合 1、邮政业务合同 (份数 ) 2、 买卖合同(份数 ) 同 签 3、租赁合同(份数 ) 4、建设工程合同(份数 ) 订 情况 5、技术合同(份数 ) 6、其他合同(份数 ) 共计份数: (份), 其中省局签订合同 (份) 累计标的额: (万元),其中省局签订合同 (万元) 1、履行完毕的: %; 合 同 2、正在履行的: %; 履 行 3、发生争议的: %; 情 其中: 调解: %, 仲裁: %, 判决: % 况 4、没有履行的: %。 备 注 填报单位(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注:本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各直属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 分别于7月30日、1月30日前报送国家邮政局行业管理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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