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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子、碎石采购合同
甲方:黑龙江省秦核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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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往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砂子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购货内容及单价。
1、中砂 单价: 元每方
2、碎石:(1)1-2 单价: 元每方
(2)1-3 单价: 元每方
(3)2-4 单价: 元每方
(4)0.5-1 单价: 元每方
2、合同金额以甲方实际计量方量乘以单价为准,上述产品价款中已含材料运输费、装卸费等。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所供应砂为天然河砂,符合混凝土使用标准JGJ52-2006。
(2)规格要求:中砂
(3)含泥量小于3﹪,泥块含量小于1﹪、石子含量小于2﹪。
第三条:供货方式:
1.乙方接到甲方要货通知后于10小时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每月三次供货不及时,扣除货款违约金贰万元。
2.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由乙方组织承运,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 乙方凭甲方现场开出收料单与甲方对账,付款时乙方要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2、 付款方式:支票转账。
3、 乙方为甲方出资100万元垫资购买符合甲方要求的砂子后,甲方在每次使用够全价值100万元得砂子后及时付款给乙方。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砂子货款,本合自动终止。
4、 乙方为甲方出资200万元垫资购买符合甲方要求的碎石后,甲方在每次使用够全价值200万元得碎石后及时付款给乙方。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碎石货款,本合自动终止。
第五条:交货地点:
运送到甲方指定场区内。
第六条 验收方式:
1.甲方根据行规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据此进行验收与计量。
2.以甲方现场实际计量方量为准,乙方可同甲方共同计量货物方量,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3、每批货物送至甲方后,甲方可随时抽检合格的,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人为除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甲乙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乙方注意安全,乙方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交通、伤亡、病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换或退货,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并承担该货物的10%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时间供货,或者逾期交货,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当次货物的10%。
(二)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款的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如错填或通知到货的地点,或对乙方错误的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机构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甲方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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