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流装卸货及搬运业务
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洛阳专线卸货和送货经营权,并管理自提客户,进行经营的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甲方 专线装卸货搬运业务和短途送货经营权,并管理自提客户。
二、承包期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风险保证金和工伤保险金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风险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风险保证金由甲方全额归还乙方。乙方及乙方帮工按20元/人/月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工伤保险金,由甲方统一代乙方购买商业工伤保险。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备当月帮工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商业工伤保险金。
四、每车承包费用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标准承包费为:大车 元/车,小车 元/车。
注:货物体积>=120M3为大车,小于<120M3为小车。
五、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承包过程中的经营管理,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业务制度;
2、甲方可以提供货运交通工具(电动三轮车)二辆,但乙方必须开出借条,在承包期内对车辆进行的相关维修(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每月支付甲方电费,电费按实用电量计算;
3、每送完一车结算一次搬运和运输费用(结帐前乙方将所有的送货单据交清),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送货单据不完整或丢失,视为未完成承包任务,在取得收货方开具的收货证明后,甲方予确认任务完成。
4、卸送货时,给予乙方充分通知时间;
5、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允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6、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合法从事承包经营,不得做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为;
2、按照甲方指示,保证及时准时地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货物在卸货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和丢失,否则,造成收货客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造成甲方垫付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直接赔偿给甲方;因收货客户提出书面赔偿异议之日起,甲方有权暂不结算该次承包费,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待事件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再进结算。
3、当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准备足够人员,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4、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承包,不得允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5、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6、承包期间,乙方自行雇佣帮工人数不得多于5人(含5人),乙方不得随意拖欠帮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承包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7、乙方及乙方帮工应加强装卸作业和交通作业安全操作,因此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员工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甲方可以从乙方承包风险金中优先扣除,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补足承包风险金;如果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则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七、合同解除、延续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附双方委托人身份证各1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合同附件
《装卸、搬运工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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