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买卖(采购)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1.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标准代号: 编号 标准名称: );
(2)按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代号: 编号 标准名称: );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即: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产品的数量: 。
2.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2.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3、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3.1产品的交货单位: 。
3.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3运输方式: 。
3.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5、产品的价格、货款的结算及支付
5.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即: ;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5.2产品货款的结算时间: 。
5.3货款支付的时间及比例:
6、质保期及质保金
6.1本产品的质保期为 年。
6.2质保金按结算价款的 %预留。待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在 天内将质保金返还给乙方,质保金不计息。
7、验收方法
7.1验收时间 ;
7.2验收手段 ;
7.3验收标准 ;
7.4验收和试验人: ;
8、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6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8.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9、甲方的违约责任
9.1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9.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0、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停工、窝工等全部损失。超过 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部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费用及甲方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10.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0.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10.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确认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在接到乙方协商发货通知后15天内未签复乙方,视为甲方不再需要,乙方负逾期交货责任,双方合同解除。
10.7如采用乙方送货方式,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8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9乙方多交货物的,甲方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甲方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甲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10.10乙方分批交付货款,甲方对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11、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附属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合同生效
14.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14.2合同订立地点: ;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特别提示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规范双方的沟通方式,甲方员工以各种形式向乙方呈现的所有行为或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白条、收条、信函、变更签证或口头承诺等等)必须书面化且同时加盖甲方的公章,甲方才对此书面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将被视为乙方与该员工的私人行为,甲方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16、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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