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编号:
甲方:宁波市鑫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人)
为了更好配合甲方外贸产品自行进出口业务,使甲方出口的产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风险保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保险标的
甲方承诺以本单位名义投保的全年进出口货物(包括代理业务),均属本预约保险协议可承保范围。乙方在费率上给予优惠。
二、适用条款及承保险别
乙方按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条款)
承保 “一切险 ”附加 “战争险”
三、责任起讫
出口货物从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起至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所时终止。承担“仓至仓”责任。
四、运输工具
甲方须选择或要求客户选择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船舶(参照2001年1月1日英国协会船级条款)或经乙方认可的其它运输工具,若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对超过15年(或20年)船龄的运输船舶,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另加收老船加费。乙方不接受25年船龄以上的承运船舶。
五、保险金额
每一保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的110%或信用证要求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130% ;
本协议每一风险单位最高责任限额:美元 100 万元。
六、保险费率
综合费率为 0.05%。(每票最低保险费为10美元)
在特殊时期特殊状况下,乙方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战争险、罢工险费率按劳合社战争险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通知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出运通知/投保手续
按投保手续承保
为充分保障甲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应于货物启运前尽早向乙方申报投保,填具《进出口货运险业务投保单》,并将有关资料及投保单以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及时安排分保和签发保单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仅按甲方申报的投保数据承担保险责任。
当单笔保险金额超过美元 200 万元时,甲方必须于货物启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逐笔确认后,保险合同方可生效。
八、保费结算
根据实际签单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九、损失与索赔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保单上指定的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甲方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书面索赔。对受损货物,甲方负有及时施救的义务。
甲方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乙方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发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有关照片、索赔清单、向责任方索赔的书面单证及保险合同或条款规定的其它单证。
乙方应按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赔偿。
十、特别约定:
如有共同海损,保险人及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函,并按有关规则进行理赔。
十一、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及惯例,保险条款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3年 11月6日零时起至 2014年 11月 6日24时止。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通知对方解约。
十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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