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成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CDDX07003 合同编号
商务光纤接入协议
甲方: 成都美美瑞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为满足市场需求,甲方与乙方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光纤接入互联网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向甲方提供光纤线路,该线路技术参数为:10 Mbps 带宽, 光纤专线 接入方式。
2、线路用途: 甲方租用乙方光纤用于 办公 ,不需开通建站功能(/)网站域名 / 。
3、甲方网络接入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西街2号附21号 。
4、设备投资及维护
4.1 甲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端光电转换设备(不含光电转换设备)到甲方内部网络的设备及线路,产权归甲方所有。
4.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端光电转换设备(含光电转换设备)到乙方机房接入设备及线路,产权归乙方所有。
4.3双方维护、运行分界以产权为分界点,即:产权归甲方的由甲方维护;产权归乙方的由乙方维护。
5、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一次性连接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 30 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5.2 月租用费:
5.2.1 月租用费标准按现有电信费用标准 元/Mbps收取,故甲方每月租用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2.2 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
5.2.3 开通当月按实际开通天数(每月按30天计算)计收月租用费。
5.2.4 采用 先交费后使用 (先交费后使用、先使用后交费)的方式,预存方式为 12 个月,合计 元( 大 写: 人民币 元整),交费期限为:到期前 15 日前交纳下年租用费。
付费方式:□ 现金 □ 转账
乙方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5.2.5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6、甲方责任:
6.1 甲方应按时交纳协议约定费用项目。
6.2 甲方在使用光纤接入服务时,须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3 甲方如需建网站,则需向乙方提供网站清单及网站用途,同时需提供网站备案相关资质证明,并与乙方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保证其网站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在协议期内,若甲方新增建网站需求,须履行“先备案、后接入”的规定,保障接入的网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书面通知甲方。
6.4 甲方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须建立信息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必须保留用户60日以上上网日志,保证在公安等政府机关查询时予以提供;并无条件服从及执行乙方信息安全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
6.5 甲方不得将光纤转租或将光纤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6.6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商务光纤施工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公司等各方配合乙方的施工。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如因甲方上述准备工作不足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甲方对乙方拥有产权的安置在甲方场地的光电转换设备负有安全保管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传输线路、设备安放位置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迁改,若因甲方的原因发生变动、迁改,所产生的搬迁及重复投资建设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责任:
7.1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协议签定后 30 个工作日完成线路工程,并于工程竣工后 3 个工作日内开通网络服务。对有建站需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网站备案证号并经核实后,一个工作日开通网络服务。因甲方原因,如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甲方需求等有所调整,而不能按时开通,乙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免费租赁给甲方 2 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网络使用,IP地址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因技术更新和网络优化需要对IP地址进行变更,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做好IP地址变更的技术指导。
7.3 乙方应按本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确保通信质量、提供符合协议要求的服务内容及相关技术支持。
7.4 乙方为甲方提供稳定高速的互联网接入通路。
7.5 乙方在对网络进行改造、调整时,若可能对甲方造成影响,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8、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违背本协议第6.2、6.3、6.4、6.5条规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因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时,甲方无条件按乙方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9.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6.1条约定逾期付费的,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权要求甲方除向乙方补交租用费之外,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 在资源具备满足光纤线路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光纤服务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月租用费的千分之三(3‰)的违约金。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30 日仍不能开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4 若乙方网络出现故障而造成甲方无法上网的情况,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未满前擅自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圆整)违约金。若由于一方擅自终止协议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9.6 因一方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另一方设备、网络人为损坏、遗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9.7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10 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争议解决
11.1 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12、附则:
12.1 本协议由双方共同签定,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2 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国家政策性资费调整,本协议所涉及的费用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12.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 贰 年, 协议期满,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书面异议,有效期将续展,续展的期限与本协议的期限相同,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续展期限仍有约束力。
甲方: (章)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一四 年 月 日 二○一四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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