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成教国际贸易案例练习A一、案例分析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有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
2、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力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2、2012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于9
3、月25日开来信用证。出口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出口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问:出口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些损失?案例分析:出口公司应当承担。本来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
4、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从而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是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所以在CIF合同汇总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特别是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和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在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对方情况没有了解清楚的状态下,不能随便添加限制性交货条件。3、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0%,杂质不超过2%,并向对方寄送了样品。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英镑的损失。请问(1)这种品质表示方法是什么?(2)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不予理赔?答案:(1) 这是一种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品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同时,我方所交货物也必须符合样品规定。 (3)由此可见,我方违约,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