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方:浙江华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定地点:临沂承运方:枣庄市开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2006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货物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 货物名称:焦炭、焦末。二、 运价:暂定43元/T(含税价),40元/T(不含税价)。三、 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山东临沂市费县梁邱至临沂罗庄庆云山铁厂。四、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规定时间按时按量完成批量运输的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影响甲方生产,否则,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随时与甲方联系出车时间、地点,否则出现放
2、空、等装、等卸责任自负。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洪水、天气、地震等)影响运输,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五、 乙方车辆在承运作业中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六、 运输路途亏耗:此次货物运输路途亏耗定为3,乙方须按照超亏部分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甲方,如发现驾驶员路途加水卸焦等违规现象,每车罚款5000元,罚款从运输费用中扣除。七、 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照本厂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损坏甲方的任何设施、物品等,一旦损坏照价赔偿,违反规定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罚款从运输费用中扣除。八、 货物计量方法:以起点发货方和止点收货方的签收数字为准。九、 结算方式:每1000吨结算一次(现汇)不得延误。十、 违约责任:违约方负责。如运价变化,甲乙双方须重新签定合同,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十一、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临沂市华中地区委裁决或临沂市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浙江华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