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喀什市干部职工购买集资(统建)房协议购房职工姓名: 所 在 单 位: 喀什市干部职工购买集资(统建)房协议为切实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确保住有所居,根据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规定及喀什市集资建房管理规定,我市统一建设职工集资房,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职责,现签订如下协议:一、 协议双方当事人:售房单位(甲方): 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购房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所购住房情况:1.地点: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喀什市东城八号片区二期集资房小区 栋 单元 楼 室的集资(统建)住房出售给乙方。2.所购住房基本情况:所购住房面积 ,单价(均价) 元/,总房价(小写
2、) 元,(大写) 元。三、付款方式:(选择以下方式)(1)一次性付款。职工一次性交清总房款,即: 元。(2)分期付款:第一种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购房职工,首付 元房款,剩余 元房款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购房职工夫妻双方上一年6月30日公积金余额)。第二种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职工,首付 元房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 元房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户银行: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信用社银行账号:8604 0202 0120 1200 0003 96五、购房人所在单位承诺: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
3、工购房信息属实,以防止骗贷(骗取)住房公积金;若有虚假行为,单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2.购房职工一旦选定购房面积、户型后原则上不得作变更和调整。申请住房贷款时按期房抵押方式办理抵押手续。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途退房并要求退还房款时,事先通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结清。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异地调动、开除等,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贷款余额本息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意外死亡,单位愿意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结清贷款余额本息。5.单位所提供的证明购房职工的收入状况和信誉情况真实有效。6.如果购房职工归还贷款不正常,借款人(购房职工)所在单位接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催还通知后,愿协助代扣工资归还其代款。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房改办两份,单位和职工各一份,另需支取公积金的交公积金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交公积金管理部门两份)甲方(公章): 购房人所在单位(公章): 购房人(签字):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