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礼仪协议书此合约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甲方:联络人: 地址:电 话: 乙方:地址:电 话:邮 箱: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乙方安排乙方艺人参加由甲方安排之 “”礼仪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按照下列各项条款签署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 活动礼仪 :二、 活动地点 :三、 活动日期 : 年月日四、 活动天数 :天五、 活动 :六、 活动酬劳 :甲方应总共支付乙方人民币 大写:)作为乙方之礼仪酬劳。七、 付款方式 :现金结算 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此费用不包含:乙方艺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其他额外费用。甲方于活动结束当天现金结算支付合同全款的100%,即人民币。甲方责任:一、 甲方负责解决演
2、出所需场地之租费、舞美、灯光、设备、现场治安维护,并协助乙方办理一切演出之文化申报手续,并提供一切与甲方相关的文化申报资料,保证及出示有关省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演出活动之证明文件等。二、 如因甲方 (申报手续、安全及场地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等)原因而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需负担全部责任,并向有关部门及媒体说明情况,以证明乙方没有过错。同时乙方有权拒绝前往表演及即时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已收之表演酬劳不予退还。三、 甲方同意绝不要求艺人于演出期间做任何危险性之表演,或演出时现场或有任何可能损及艺人安全之情事,或作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艺
3、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演出,乙方有权随时终止艺人之演出,且已收之酬劳不退予甲方。四、 因本协议约定之活动所有衍生之一切权利(表演宣传、赞助、票房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对此有任何要求。五、 甲方保证不得使用艺人演出之录音或录像制作任何录像带、CD、VCD、DVD或任何有声或无声之出版物等做任何商业用途。(包括新媒体、无线及网络上之使用)八、乙方保证及承诺,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当日内不得在当地安排和参加其他类似的相关活动,否则视乙方违约。九、甲方保证当天表演场所为一般正规场所(包括学校、体育场馆、广场、剧院等),如俱乐部、夜总会或非正当演出场所等,乙方有权随时终止艺人之演出,且已收之酬劳不退予甲方
4、。乙方责任:一、 乙方确保活动当天活动前到达演出地点。二、 乙方须保证高质量礼仪工作。三、 听从甲方安排。甲乙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一、 如甲方违反协议规定(无正当理由)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已到达演出地,甲方仍需支付交通费用。二、 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无正当理由)而令演出无法完成,因此乙方应补偿甲方全部演出费用的50%。三、 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乙方艺人重病(伤)或家故等,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四、 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此演出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署及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应,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认可。五、除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任何本合同书之权利及责任。六、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事发当地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七、本合同双方若以传真方式签署,甲乙双方均对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立协议书人甲方:联络人: 地址:电 话: 乙方:地址:电 话:邮 箱:(本合约必须具有双方及双方签具之合约专用章及双方亲笔签名后方发生合约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