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台 帐
单 位:
负责人:
临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得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得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与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合法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并登记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五、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与使用台帐,如实查验与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就就是否完整,标签就就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
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得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完毕,应及时将食品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产品名称
用途
生产单位
进货批次
进货数量
产品保质期
使用数量
使用日期
称量方式
使用人
确认签字
备注
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
添加剂
名 称
用途
进货
批次
进货
数量
使用
数量
库存
数量
使用
日期
产品生
产日期
称量
方式
产品保
质 期
使用人确认 签 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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