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春县医院事故管理制度一、总 则 为使医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新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合同、正式、临时、外用工以及退休返聘等相关人员。二、事故处理程序 (一)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阻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对于为抢救受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报告制度。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
2、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报告事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并在1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工伤管理专员。 (三)事故调查。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科室领导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出具工伤情况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发生重伤、死亡等工伤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该科室负责人、专家会同人力资源部工伤管理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达现场勘查情况,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四)事故分析。重大及以上工伤事故应根据事故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及相关科室召开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三、本制度最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 永春县医院二零一五年一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