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稿版)企业被兼并后原来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企业被兼并后原来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我已在一外资企业工作六年,工作合同还有两年,现我公司将被另一企业兼并;兼并后,如果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作出补偿吗? 如果我继续留在兼并后的企业工作,是否也有补偿? 企业兼并是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容易发生的事,资源的整合促使兼并的活动一直在企业之间发生。全球著名计算机制造公司惠普与康柏的合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这两家计算机制造巨头合并后引发了大规模的裁员。兼并过程中发生冗员是很正常的,如何正确处置兼并过程中原公司的员工呢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熟悉劳动法的人知道,我国的劳动法对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规定
2、得十分明确,那企业兼并能不能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于什么叫“客观情况”,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这样说:“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当然,法律规定的是企业在兼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员工的
3、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兼并时必须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企业在兼并时必然会发生一些职务的重叠,需要减少冗员的情况,比如,财务人员、接待人员等。所以在考察单位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该看是不是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单位确实是有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她才算合法呢?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在外企工作六年,假使真的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获得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单位愿意多给的,我想你不会有什么异议。 不过,单位也有权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你和原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由新的单位继承原单位的位置继续履行,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对于新的单位和你均有约束力。所以假使能够留在兼并后的单位工作的,是没有补偿金的。你的这个要求是没有根据的。不过在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时,原来单位的工作年限到是可以计入新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