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澧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升项目品质,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守法、规范、文明、诚信”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我县管理的开发企业及在我县备案的外地开发企业的综合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考核,指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和诚信情况按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客观、公正的评价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确定该企业在整个行业的位次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临澧县住建局建工站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考核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年度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完成投资、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和上缴税金等五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一)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考核总分为50分,各单项最高分值如下:
年度完成总投资:5分(本年度土地购置费、项目建设投资);年度商品房新开工面积:10分(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施工面积);年度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面积:10分(本年度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10分(本年度商品房现售面积、预售面积);年度上缴税金:15分(本年度经营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实际上缴国库金额为准)。
(二)开发企业单项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单项得分=(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县单项最高额)×单项最高分值
(三)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考核以主管部门检查核实数据为准,其中,完成投资及销售面积以企业上报月报及年报数据为依据;新开工面积以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为依据;竣工面积以提供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为依据;上缴税金以提供交费发票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考核是指企业人员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工程款项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场所管理、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六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一)企业内部管理情况考核总分为30分,各单项最高分值如下:
企业人员管理:5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等级要求、保险缴纳情况);劳务分包管理:5分(与劳务承包单位是否签订合同、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工程款项管理:5分(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工程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5分(有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办公场所管理:5分(企业是否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5分(是否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和实施企业各种规章制度)。
(二)企业内部管理情况考核以主管部门实地考核情况为准。
第七条企业诚信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考核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和不良行为考核减分两项,以日常考核、通报为准。
(一)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计分标准:
1、社会公益活动,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每3万元加1分,最高8分。积极参与我县村庄帮扶工作,帮扶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加3分,超过5万元加5分。
2、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加8分、4分、2分。
3、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的,每项目加2分。
4、参加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任务的,每次加3分。
5、开发项目列入当年政府重点工程的,每项加4分。
6、当年参与开发新的旧村改造项目并按照签订合同要求严格履行的,加3分。
(二)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1、连续2年没有开发业绩的,减5分。
2、未经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的,减3分/次。
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减3分/次。
4、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减3 分/次;未按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或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减3 分/次。
5、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减3分/次。
6、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建设主体从事建设活动的,减4分/次。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减4分/次。
8、项目建设过程中,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的,减4分/次。
9、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减3分/次。
10、企业因法人、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变动不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减3分/次。
1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减3分/次。
12、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各类统计报表的,减2分/次。
13、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减2分/次。
14、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未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进行保修的,减2分/次。
15、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购房人引起纠纷的,减2分/次。
16、开发企业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虚假欺诈、违规违法的宣传广告,减2分/次。
17、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函、各种网络、媒体曝光等)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解决或答复的,减3分/次;引起群访事件的,减5分/次。
18、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减4分/次;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进京上访的减10分/次、到省上访的减8分/次、到威海市上访的减6分/次、到本市上访的减4分/次。
19、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交房的,减2分/次。
20、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规范等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4分/次;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减8分/次。
2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减1分/次;不参加的减2分/次。
22、未积极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任务的,减4分/次。
23、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实行过程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查看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开发企业管理考核最终得分,为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考核得分、企业内部管理情况考核得分及企业诚信考核得分相加减的综合得分,以此分对开发企业进行排序、奖惩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前三名的开发企业,享有在各种评优活动、资质核查及晋级等方面的优先权。
考核结果后一名的开发企业,列为红牌警告企业。属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将结合资质核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开发资质等处理;属于外地进荣开发的企业,将限制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地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建工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临澧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考核明细表
附件:
临澧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考核明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
开发经营
50分
完成投资
5
企业单项得分=(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县单项最高额)×单项最高分值
新开工面积
10
竣工面积
10
销售面积
10
上缴税金
15
内部管理
30分
企业人员管理
5
以主管部门实地考核情况为准
劳务分包管管理
5
工程款项管理
5
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5
办公场所管理
5
规章制度管理
5
诚信情况
良好行为 (上限20分)
社会公益
8
以日常考核、通报为准
银行信用等级
3
表彰奖励
8
新技术应用
2
交办任务
3
列入政府重点工程
4
参与旧村改造
3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
诚信情况
不良行为
连续2年没有开发业绩的
5
以日常考核、通报为准
未经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的
3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3
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或未按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或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3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
3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建设主体从事建设活动的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
项目建设过程中,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
4
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3
企业因法人、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变动不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
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各类统计报表的
2
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2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未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进行保修的
2
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购房人引起纠纷的
2
开发企业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虚假欺诈、违规违法的宣传广告
2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
诚信情况
不良行为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函、各种网络、媒体曝光等)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解决或答复的
5
以日常考核、通报为准
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0
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交房的
2
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规范等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
2
未积极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任务的
4
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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