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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76730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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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营销管理工作,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电力市场营销活动。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第四条 各分公司全面负责本区域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负责与本地区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各分公司一把手是本地区市场营销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营销管理工作,营销财务部具体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并由一名主任分管。第五条

2、 各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市场营销工作。厂长(总经理)是市场营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具体负责市场营销工作,由经营副厂长(副总经理)分管。第三章 电量管理第六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安生部安排的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国家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和对市场的预测,负责完成各发电企业发电量及上网电量的编制、下达和考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的电量计划的编制、下达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各发电企业是电量计划的具体执行单位。第七条 各发电企业根据机组状况、机组检修计划安排和电价水平、市场等情况,经优化计算后,在每年9月中旬以前提出本发电企业下年度的发电量及上网电量

3、建议计划,报各分公司和相关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将各发电企业的电量计划平衡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对全集团的电量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集团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八条 在电量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发电企业可提出调整意见,由分公司统一协调后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加强关口计量装置管理,减少电量损失。第四章 电价管理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本企业电价测算、报批;执行批复电价等工作;分公司协助并指导本区域内发电企业做好电价工作,重点负责与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及电网公司协调电价工作;集团公司

4、市场营销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电价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检查、考核各分公司、各发电企业的电价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层面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编制下达各发电企业的电价计划,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确保电价计划的完成。第十二条 遇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调整电价政策,集团公司将对电价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各分公司、发电企业应确保调价政策执行到位。第十三条 每年元月底以前,各分公司及发电企业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电价工作完成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第五章 电费管理第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是电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费的发生、确认、回收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各分公司应全力协助管辖区域内各发电

5、企业的电费回收的工作。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集团公司电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设电费管理专责分工负责,全面协作,负责电费的发生、确认和回收,并分别将工作结果按管理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和财务部。第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电费的发生、确认,应以上网电量关口表计量数据为依据,并依照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有关条款向电网企业结算电费。第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应月结年清,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应力争旬结月清,同时要加大力度做好陈欠电费回收工作。第六章 热量、热价、热费的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供热电厂的热量、热价、热费管理以各分公司为主,积极主动地协调好区域内各供

6、热电厂热量、热价、热费的工作。各供热电厂要在各分公司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热量、热价和热费工作。热量、热价、热费的其它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文第六十七条执行。第十九条 各供热电厂、各分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相关信息。第七章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与相关的电网企业及用电大户签订购售电合同。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对各发电企业参与各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各区域电力市场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本区域电力市场的运

7、营规则,研究制订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实施方案;对区域内的竞价发电企业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适时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 竞价发电企业是区域电力市场的成员,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区域电力市场的规则进行自主报价。第二十三条 竞价发电企业要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季度总结,报分公司。分公司要将季度总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第八章 购售电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指导各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协助办理集团公司直属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监督购售电合同的履约情况;协调发电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大用户的关系。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

8、部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购售电合同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审查和监督区域内发电企业(子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除外)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负责向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报告区域内各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子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的监督、协调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是购售电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主体。第九章 市场营销统计分析管理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统计分析工作是集团公司电力市场分析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市场营销统计分析的基本指标设置应本着科学、准确、适用的原则,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市场营

9、销统计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属电厂、全资和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是市场营销统计分析的填报主体。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市场营销统计分析的填报及分析工作负责,应确保统计分析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第十章 电力市场形势分析管理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研究制定电力市场形势分析的指标体系,指导和管理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市场形势分析工作,定期做出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负责区域内电力市场形势分析工作,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指导和管理区域内发电企业进行电力市场形势分析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区域内电力市场形势,

10、经综合分析后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形势报告,按期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电力市场形势分析的主要指标、程序和方法做好市场分析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分析透彻、报送及时。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和广大营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集团公司市场营销网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集团公司对各级市场营销工作的结果进行考核。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分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分公司是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东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华中分公司、西北分公司、川渝分公司、山东分公司、云南分公司、贵州分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子公司是指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各发电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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