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证券投资基金上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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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上*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法定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乙 方(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向甲方申请其管理的______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甲方上*,为规范基金的上*及信息披露等有关行为,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规则》的关于规定,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规则》等关于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基金上*申请资料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条件的,核准其上*。
第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关于规定,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条 甲方依据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规则》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一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所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办公地址等)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六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关于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依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七条 甲方依据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关于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场或交易所报告关于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依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九条 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规则》所述应当停牌和复牌的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未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规则》的关于规定,亦可以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条 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支付基金的上*费。上*费分为上*初费和上*月费,上*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上*初费应当在上*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支付。上*月费从基金上*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于七月五日之前一次性预缴。乙方逾期支付上*费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基金暂停上*后恢复上*的,乙方不再支付上*初费;基金终止上*的,已经支付的上*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内部通报批评;
2、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3、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交易造成或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关于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及纠纷,甲、乙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依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各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建部份,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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