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先得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先得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得利”业务是指我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创新类负债产品。“先得利”是指根据约定期限、约定利率提前向客户支付到期利息,到期仅支付存款本金的储蓄业务。如客户提前支取本金,将从客户本金中扣除相应利息差(约定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之间的利息差)。 第三条 我行“先得利”业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先得利”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2、;2、审慎原则。“先得利”业务服务对象应为与我行有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优质个人客户。第四条 凡办理“先得利”业务的银行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的银行存折、借记卡到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先得利”存款业务。若委托他人办理,按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办201635号)、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办86号)、银行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银办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客户自愿申请办理“先得利”存款业务,客户申请办理本业务时,起存金额为1000元,产品期限及相应利率以我行公示信息为准。第七条 客户办理了“先得利”存款业务后,利息收入要计入其相应的收息帐户。
3、“先得利”存款业务的收息账户只能是“先得利”存款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户。第八条 客户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先得利”存款,但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第九条 客户提前支取“先得利”存款,则按照实际存款天数与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从客户本金中扣除其提前支取金额相应利息差(约定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之间的利息差)。第十条 客户提前支取“先得利”存款,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存款金额如低于1000元,则须办理“先得利”存款全额支取;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存款金额如高于1000元,则剩余部分存款仍按原期限、原约定利率办理“先得利”业务。 第十一条 “先得利”存款业务到期自动转存,到期后按原“先得利”存款业务的存
4、期、本金、约定利率(原“先得利”存款业务到期日挂牌利率)自动转存,相应利息于转存日计入客户收息帐户。第十二条 在客户办理的“先得利”存款业务期限内,遇国家利率调整,“先得利”存款业务按原利率计息。第三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 开展“先得利”业务应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营销”的原则。第十四条 “先得利”业务实行分级管理一、总行负责管理全行“先得利”业务,包括: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先得利”业务协议;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等工作;负责全行“先得利”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参数及相关柜员;授权分行(直属机构)开办“先得利”业务,对分行(直属机构)提交
5、的特定业务事项进行审批;组织全行性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指导全行“先得利”业务工作的开展。二、各分行(直属机构)负责管理辖内“先得利”业务,包括:贯彻落实总行的各项工作目标;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配合“先得利”业务进行投产前测试、投产后验证以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三、营业网点负责办理具体的“先得利”业务。引导客户使用“先得利”产品,办理“先得利”存款业务存单开立、提前支取、计息入账账户设置等事项。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一、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先得利”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先得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先得利”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先得利”的总体营销推广工
6、作;负责“先得利”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全行范围内“先得利”业务营销策略制订;负责处理“先得利”业务的咨询、投诉及建议,根据工作流程向相关部门反馈和跟踪业务处理结果。二、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全行“先得利”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测试、投产、运行维护及技术安全等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时解决“先得利”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三、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先得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修订、会计科目设置等工作。四、总行资产负债部负责“先得利”业务利率设定等工作。 五、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先得利”业务相关联的业务系统业务类参数的管理及维护;柜面办理“先得利”业务流程制定、
7、权限分配、操作规范、事后监督,指导工作。六、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控制的整体框架下指导“先得利”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协议文本的合规合法性审核。七、总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配合完成“先得利”业务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分支机构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各级分支机构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第十七条 各行开展“先得利”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
8、责分工,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相互监督和制约,避免发生操作风险。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在业务处理、市场状况、资金处理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或暴露出变动迹象时,分支行应按照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银办【2012】25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事件报告。第五章 事后监督第二十条 “先得利”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事后监督。第二十一条 “先得利”业务事后监督范围包括客户在柜面办理的存单开立、变更、支取等内容。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先得利”业务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整理和保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申请表、客户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定期按照我行有关文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先得利”业务管理办法(银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