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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苏州分行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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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苏州分行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规范分行业务印章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业务印章是指各级行办理所有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等,在业务票据、业务单证、业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等凭据上加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专用印信凭据,不包含行政用章。 1.3业务印章的管理由总分行分级负责,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销毁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分行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总行业务部门规定的业务印章种类、规格、使用范围、配备、管理要求等对本专业业务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1.5业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 1.6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全辖业务印章管理。 2 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2.1苏州分行业务印章包括会计业务类、计划财务类、资产托管类、国际业务类、人力资源类、个人业务类、公司业务类等。 (1) 会计业务类:依据《**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 (2) 计划财务类:包括财务专用章、行政财务出纳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 资产托管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清算专用章。 (4) 国际业务类:包括国际业务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信用证通知专用章等。 (5) 人力资源类:包括工作证专用章。 (6) 个人业务类:包括自助银行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含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7) 公司业务类:包括供应链金融业务专用章。 2.2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配备、保管等要求依据《**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保管要求按“**银行苏州分行业务印章一览表”(附件1)规定执行。 3 业务印章的规格、式样和材质 3.1各类业务印章的规格、式样、材质等由总行业务部门统一规定,详细见“**银行业务印章规格式样表”(附件2)。本地公安机关对印章规格式样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由分行该类业务印章的管理部门向总行业务部门报备。 3.2业务印章依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材质,均需刻凸字。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3.3区域性业务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分行拟定,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监管机构对关于印章规格和式样另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分行业务部门负责确定印章的规格样式、材质和使用等管理规定,并向总行业务部门报备后按规定刻制、启用,报备内容包括名称、材质、形状、尺寸、适用范围、配备、使用要求及印模等。 3.4分行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需新增业务印章类别时,须经分行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报请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印章的样式、规格、材质和使用等管理规定,分行依据有关总行批复按流程办理。 4 业务印章的刻制及发放 4.1业务印章的刻制 4.1.1分行的业务印章经总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分行会计部门办理刻制。 4.1.2分行刻制印章时应选择固定的、信誉良好的制章企业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且经公安部门年检合格; (3)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 4.1.3分行刻制业务印章时,分行业务部门需填制《**银行业务印章刻制审批表(分行)》(附件3),经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部门公章返还分行业务部门。分行业务部门将审批后的《**银行业务印章刻制审批表(分行)》提交分行会计部门,分行会计部门以此为依据填制《**银行业务印章刻制订单》(附件4),订单加盖分行公章后提交制章企业刻制。 4.1.4需要公安机关备案的业务印章,分行业务部门需依照公安机关要求筹备有关备案材料,安排专人与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办理业务印章备案手续。 4.2业务印章的发放 4.2.1分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印章后应逐一与《**银行业务印章刻制订单》核对,验证质量,确保印章名称、编号准确,登记“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用蓝色印油加盖印模后,双人入保险柜保管等待领用。如发现刻制有误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制章企业安排更换或重新刻制。 4.2.2分行业务部门发放、领用业务印章时应严格履行手续,双人领取,确保安全。颁领各方要当面检验业务印章,由领取部门或领用人在“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收。登记簿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5 业务印章的使用、保管和销毁 5.1业务印章的使用 5.1.1业务印章使用部门收妥业务印章后,应建立“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专人在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在办理正式启用后方可交由使用人使用。 5.1.2各种业务印章必须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单证上预盖印章,严禁将业务印章带离行外。 5.1.3加盖业务印章时原则上使用红色印油,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 5.1.4使用业务印章不得擅自授受;非经办人员严禁使用业务印章;非工作时间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5.1.5业务印章保管人员由于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主管人员监交。 5.2业务印章的保管 5.2.1各种业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锁)。 5.2.2各部门、支行应严格保管交接登记,必须符合内部监控的要求,确保职责明确。凡印章的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事项均须在“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尽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或签字。 5.2.3业务印章在未启用及停用、待销毁期间,由业务部门指定双人封包登记入保险柜保管。 5.2.4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上级行。 5.3业务印章的销毁 5.3.1业务印章自废止日起保管满一年后,造具“**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册”(附件5,以下简称销毁清册)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后,由分行业务部门组织销毁。废止印章印模上应打“X”。 5.3.2业务印章销毁时,合规部门、保卫部门应派人共同现场监销。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认真清点核对待销毁的业务印章,严防丢失。销毁后由经办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5.4业务印章的各种审批材料、印章印模、印章销毁清册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应分类后装订,并于每年**月末将上年度有关材料作为文书档案一并交存分行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5.5分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属机构业务印章保管使用情形的监督,由于刻制、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业务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6.1本细则由分行制订、修改,会计部门管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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