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制度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1.目的:为加强对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业务经营第一关,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本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
4.职责:业务部、质管部、财务部、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定义:
5.1.1首营企业:因我司商品全部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委托该公司储存、配送,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司首营企业只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与其他企业发生药品业务来往。
5.1.2首营品种:系指本公司首次经营的新品种,包括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5.2、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内容:
5.2审核
5.2.1首营企业审核:
5.2.1.1首营企业审核必备的资料:
1)首营企业必须提供其合法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2)相关印章的样式,必须为红章,不得为复印件。其余资料需加盖供货单位企业红章;
3)发生业务关系的首营企业必须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许可或经营企业。业务人员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有效期限。销售人员应当出示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药监局或劳动厅核发的药品购销员证。
4)以上收集的资料必须真实,有关信息须与国家局或当地省局网站公布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
5.2.1.2对首营企业资料审定还不能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具体出现如下情况时,需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记录:
1)在2年内曾因质量问题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
2)注册资本少于50万的企业;
3)与我公司发生大量业务关系的外地企业。
5.2.1.3与首营企业初次发生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上述规定的资料报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经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5.2.1.4对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由质管部归档保存。
5.2.2首营品种审核:
5.2.2.1因我司商品全部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集团公司已对其首营品种进行了审核,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司对于从该公司购进的品种,可不用重复审核。
5.2.2.2**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营品种审核情况可以在企业内网:http://219.137.250.226:81/ 上查核。
5.2.3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审核:
5.2.3.1验明供应商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索取下列资料:
1)加盖供应商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应商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应核对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质管部致电供应商确定购销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在对方授权委托书处写明核实情况并签名确认或者加盖购销人员身份验证章。
3)当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委托书到期时,立即停止发生业务关系,直至收到新的有效法人委托书。
5.3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如连续三次违反审核规定者,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处罚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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